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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 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年终,市政府将对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组织考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2009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责任目标
  根据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控制任务及我市实际,今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9人以内,其中,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7人以内(含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内、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工贸及其它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建管委系统〈含房屋拆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9人以内;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
  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一)工作目标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在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黄发计投资(2004)117号文件)精神,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属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市经委。督促、协调经委系统及行业协会(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工作,全市煤炭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内;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管理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建管委。督促、协调全市建筑、建设、园林、城管及市政基础设施供水、排水、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建管委系统(含房屋拆迁)施工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对学校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及综合实施基地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让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学具;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整治,整改合格率达100%;开展超载整治及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等集中治理工作;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9人以内;全市消防火灾不发生3 人(含3 人)以上较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自然灾害中灾民所需基本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乱采滥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对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保护和治理矿山等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开展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及整治工作,负责客运站安全监管;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把好营运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水上船舶安全率达98%以上;杜绝“三无”船舶从事营运;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药、杀虫剂、杀鼠剂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市水利水产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堤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对全市渔业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用产品证书和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书等;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大型商场、市场及加油站、油库等场所抓好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举办单位和个人消除不安全隐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文化局。指导全市文化系统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民营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督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协助市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市国资委。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有关企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16.市规划局。在实施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过程中,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对周围环境无安全影响;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市环保局。监督指导全市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调查处置,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8.市林业局。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9.市粮食局。指导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油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0.市外侨旅游局。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全市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等行业单位抓好安全管理和旅游客运车辆、游船、特种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21、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监督检查和防御工作,负责对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备)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负责组织全市施放升空气球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市广电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管理及广播电视信息传输安全工作;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4.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5.市供销合作社。指导、协调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共性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的决定》。
  2.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积极参加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每季度应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年不少于四次深入到危险因素较多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各部门、各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综合或专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帐,举一反三,跟踪督办,直到隐患消除。
  4.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每月或每季度对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订具体措施。
  5.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部门实施或管理的项目,按国家要求做好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台帐,当年立项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100%,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审查备案。
  6.对部门、行业内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7.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当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具体职能科室,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督促所属单位按要求积极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9.按照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抓好全方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受教育率在90%以上。
  10.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总抓手,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11.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12.积极向市安委会报送信息,按时报送半年及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本部门、本单位无各类死亡、设备和火灾事故。发生事故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各类事故,在规定的期限内事故结案率达100%。
  13.履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成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部署或协调督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考核与奖惩
  市政府对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述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年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实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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