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 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及监督职责,充分调动有关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现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范围和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范围 (一)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水利部及长江委委托市水利局进行的质量监督和市水利局主管的由中央或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新建的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具体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含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市级审批的新建小(一)型重点水库工程;县城以上城市堤防工程;渠(管)道流量20m3/s或泵站装机流量10m3/s以上供排水工程和市水投集团新建的市级及以上审批的供排水、风电等工程;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正在实施监督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利部及长委需要协助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 (二)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市级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具体包括:渠系配套工程;新建小(一)型以下水利水电项目;小(一)型及以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乡镇堤防工程;城市饮水安全项目;渠(管)道流量小于20m3/s或泵站装机流量小于10m3/s的灌区和供排水工程,市水投集团管网工程的扩建和改造工程;区县范围内除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外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相关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主要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质量监督检查、检测手段,负责政府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责任,坚决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开展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对市级质量监督范围内的(除水利部和流域机构进行监督以外)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配合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按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参加受监督工程的验收;负责处理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争议;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站报告;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培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二)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各区县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配合市级及以上监督部门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按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参加受监督工程的验收;负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向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三、主要监督内容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监督方式为主的第三方政府强制性监督,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质量监督职责对应监督水利工程依法进行强制监督,主要监督内容:承办质量监督书、确认项目划分和有关质量标准、评定与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或核定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种手续,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各方主体的资质和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等质量检验与评定的质量行为,开展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检查和实体质量及其材料、构配件等的抽查,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和参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把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责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规定,停止征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保障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以及日常支出经费,确保质量监督队伍人员的稳定,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市、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本通知明确的监督工程范围分工,对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清理。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要做好衔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各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到位,不留工作盲区和死角。如建设项目因质量监督主体缺位、质量监督工作未落实而出现质量事故,按质量监督的范围分工进行责任追究。 (四)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全面承担起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做好市级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对水利建设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通报,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商请有关单位更换业主负责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重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市级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建质量监督项目站的要求,安排能够胜任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作为项目站成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各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按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组建建设管理机构,并加强对监理、施工、设计、质量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等单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检查,认真组织好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七)把各区县(自治县)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实行质量事故一票否决制,考核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结合实际制定。
二○○九年二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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