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职责 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市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粮食收储公司)是市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经批准委托代储企业的储备粮的存储、加工、销售,代储,成品粮委托代储等进行管理。 其他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储备情况确定,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监测站)受市粮食局的委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质量的鉴定和出(入)库质量争议的仲裁工作,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 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储备粮管理要求 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同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以及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三、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一)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市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如需适当增加市级储备数量,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市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研究确定后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按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订。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粮食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的轮换数量根据具体品种、质量指标及储存年限确定。 (三)对经批准的“存储、加工、销售”合作和承储成品粮、代储储备粮的粮食加工经营等企业及经营大户的储备粮可采取灵活的轮换办法,实行常轮常新。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储企业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五)除特殊情形外,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成品粮储备除外)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通过“订单”或直接订购的形式向本地粮食生产者和省外粮食主产区订购补库粮源;订购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落实粮源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市监测站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六)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市级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市监测站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七)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八)市级储备粮所需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四、储备粮的储存 (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市级储备粮主要存放在市粮食收储公司。 市粮食收储公司仓容不足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承储企业开展“存储、加工、销售”合作,委托加工经营企业、经营大户等开展成品粮代储以及异地储存、委托代储等。办理委托时,应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市粮食局备案。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和布局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粮食局审核确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承储库点,如确需变更、调整,必须重新报批。 (二)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仓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粮食局申请承储资格,由市粮食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发给承储企业资格证书。 (三)承储企业在收购市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水平。 (四)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 (五)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六)承储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市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以减少损失。 (七)承储企业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八)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市级储备粮储存条件时,由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报市粮食局审核确定。 (九)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本意见储备粮的储存规定,适用于所有承储、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 五、储备粮的动用 (一)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1.市区或者部分区域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收储公司等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因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情况的,市粮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承储(代储)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监督检查。 (六)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依法进行信贷监管,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七、相关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市级储备粮计划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对企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代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进行追偿。 八、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2)11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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