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在浙、省属企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依法监管,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连续五年实现了全省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为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继续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按照国务院确定今年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是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也是“安全生产年”的重要内容。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观念,深入开展以“生命工程”为载体的专项治理行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我省经济“保增长、 抓转型、重民生、 促稳定”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地铁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交通厅、浙江海事局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地铁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七)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牵头组织实施。 (八)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实施。 (九)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七)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消防总队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3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省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省政府已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0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地要按照省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牵头单位制订的指导意见、各市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1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隐患和整改隐患的地方和部门,省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并向当地政府和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级政府应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请各市于11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将组织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能动性,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四)大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畅通渠道,共享信息。各地、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配备专(兼)职信息员,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确保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查找和解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切实推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省安委办联系人:朱国强,联系电话:0571-87053085,传真:0571-87053072,电子邮箱:safe@zjsafety.gov.cn。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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