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负责辖区内公证机构的考核工作,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对相关公证机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机关应当组成5人以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应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公证管理部门、人事纪检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公证机构考核的内容分为执业活动考核、公证质量考核、内部建设和管理考核、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项目四个方面,共计100分。年度考核分数在85分以上(不含85分)有资格参加优秀等次评定;85分以下(含8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最多不得超过本市公证机构总数的25%。 第五条 执业活动考核(40分) (一)办证件数考核(20分) 1、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增加的,得20分; 2、本年度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的,得15分; 3、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减少的,得10分。 本年度办证件数增减幅度在3%以内的,视为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 (二)公证收费考核(15分) 1、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增加的,得15分; 2、本年度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的,得10分; 3、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减少的,得5分。 本年度收费增减幅度在3%以内的,视为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 (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行为的,得5分。 第六条 公证质量考核(30分) (一)考核年度内公证质量检查评定结果(20分) 1、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前三分之一的,得20分; 2、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中间三分之一的,得15分; 3、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后三分之一的,得10分。 考核年度内公证质量检查评定结果,采用省级或市级评定结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二)未办理假证或未发生赔偿事故的,得10分。 第七条 内部建设和管理考核(20分) (一)公证机构实行独立法人制度的,得3分。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具有公证员资格、执业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得3分;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不具有公证员资格,或者执业公证员为二人的,得1分。 (三)公证机构具备办理公证所需的设备、设施,得2分。 (四)全体执业公证员均能完成40学时以上的培训,得2分。 (五)内部各项制度完善、落实到位,得2分。 (六)公证档案、公证专用纸、印鉴管理规范,得2分。 (七)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执业保险费,得3分。 (八)考核年度未发生投诉,或发生投诉后及时自行处理结案的,得3分。 第八条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项目(10分) (一)完成省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项目(5分) (二)完成市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项目(5分) 获得市级党委、政府以上,中国公证协会、省公证协会表彰、奖励的,加3分(不累计加分)。 第九条 公证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均办证件数、人均收费数均未达到全市平均数的; (三)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后三分之一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执业保险费的。 第十条 公证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能保持《公证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三)因为假证发生赔偿或因为错证发生一百万元以上的赔偿。 第十一条 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细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分值,增加的项目应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定的考核内容作出量化,对本细则未作出量化的事项,考核机关可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实施。
2009年02月18日
附件:
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标准(2008年度修订稿)
一、政治思想表现考核(5分) 政治思想素质、个人品德表现良好,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本公证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得5分。在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分。 二、执业绩效考核(45分) (一)办证件数考核(25分) 1、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增加的,得25分; 2、本年度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的,得20分; 3、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减少的,得15分。 本年度办证件数增减幅度在3%以内的,视为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 (二)公证收费考核(20分) 1、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增加的,得20分; 2、本年度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的,得15分; 3、、本年度比上一考核年度减少的,得10分。 本年度收费增减幅度在3%以内的,视为与上一考核年度持平。 三、公证质量考核(35分) (一)考核年度内公证质量检查评定结果(25分) 1、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前三分之一的(或在本公证机构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得25分; 2、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中间三分之一的(或在本公证机构排名中间三分之一的),得20分; 3、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后三分之一的(或在本公证机构排名后三分之一的),得15分; 考核年度内公证质量检查评定结果,采用省或市级评定结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二)无违反公证档案管理规定和公证专用纸管理规定的行为,得5分。 (三)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因公证员的过错撤销公证书,得3分。 (四)未发生投诉或发生投诉后及时自行处理结案的,得2分。 四、执业能力考核(5分) 在办理公证中能够独立完成审查核实、准确适用法律,并完成40学时的年度业务培训,得5分。 五、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公证机构年度考核项目(10分)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公证机构年度考核项目(10分) 六、加分项目(共计6分) (一)获得市级党委、政府以上、中国公证协会、省公证协会表彰、奖励的,加3分(不累计加分)。 (二)获得省级以上公证理论研讨活动奖励(发表论文)的,加3分(不累计加分)。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公证收费数、办证件数均未超过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平均数的; (二)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排名在本市(或本公证机构)后三分之一的。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考核年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发生假证或发生公证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公证赔偿事故。 九、公证机构增加考核项目备案 公证机构可以细化项目分值。增加的项目需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