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工作是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全市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准确反馈项目建设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学习借鉴项目建设好做法,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夯实基础。
第二章 日常检查和进度月报制度
第三条 每个项目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分管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建设现场情况熟悉、形象进度准确掌握、完成投资数据清楚、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并能够汇总、分析、提炼项目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议,掌握情况,通报工作,安排任务。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时发到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反馈网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不得误报、虚报、瞒报及拖延不报。
第七条 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个月25日前将本月情况、年底前将本年综合情况报到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进度既要准确上报完成投资,又要详细反映形象进度,还要客观反馈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建议。
第八条 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等信息一并在项目月报时反馈。
第三章 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九条 每月10日前对上月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进行通报,以专报形式呈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并在石家庄日报、石家庄电视台公开报道。
第十条 对项目月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县(市)、区或项目单位,在月通报中要给予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分时适当扣减分数。
第十一条 对项目月报中反映的和日常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及时协调调度帮助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和共性存在的问题随时向上级反馈,并请市领导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章 实行季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分析会议,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目标。
第十三条 对每季度的分析总结情况进行通报反馈。
第五章 实行观摩对比制度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或7月初组织一次项目建设观摩拉练活动,相互观摩各县(市)、区项目建设现场。通过观摩活动,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观摩活动可分组进行。
第十五条 观摩项目选择的原则是:看新不看旧、看大不看小、看在建不看前期,主要看产业项目。
第六章 实行年终总结制度
第十六条 年终以月报告、季分析、项目观摩情况为基础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七条 年终总结评价按照《石家庄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计算得分,并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