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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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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濮政〔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产管理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房地产管理局
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市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国家、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以解决居民各类基本的住房需求为核心,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一是通过以实物配租为主的方式,加大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收购小户型商品住房或通过旧房改造转化为廉租住房。市、县财政要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并将廉租住房保障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二)严格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政策。执行好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时,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优先申报;对完不成列入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县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指标。实行查账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先按3%计税毛利率预交,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  二、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促进普通住房消费
  (三)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自2009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
  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首套住房属普通住房,以改善自身住房条件为目的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比照首套自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五)调整规费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可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需要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资和消费能力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最高贷款额度由28万元提高到3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
  (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存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从2008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应按国家要求对商品住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存量房的个人贷款,只要2008年10月27日之前执行基准利率0.85折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7折优惠利率。
  (八)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九)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投放力度。各商业银行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解决资金困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资金无风险的情况下,可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  四、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十)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市、县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和土地价格。加大农村房屋建设力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十一)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增加商品房有效供应。
  (十二)稳步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
  行土地报批和出让的法定程序,引导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依法有序推进,防止不顾地方实际大拆大建。
  (十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要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将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清出房地产行业。同时,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  五、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四)创造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交易。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土地供应、房价变动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化解市场风险。
  (十六)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增强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和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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