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攀枝花中的先锋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 第三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是指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市政府命名表彰,并享受劳模待遇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市财政局给予安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命名授予。命名表彰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也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七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由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在坚持先进性、兼顾代表性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在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九条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一)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职工; (二)农民; (三)个体劳动者。 第十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攀枝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区域、本行业(系统)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并得到群众公认。 第十三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推荐。被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机关职工的,应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被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机关领导的,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还应经单位所属市、县(区)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生等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被推荐对象是村民的,应经被推荐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其他被推荐对象,应经被推荐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评选。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公示。劳模候选人在本单位和本市主要媒体分别公示7天。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市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劳动模范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党员劳模受到党内记过处分以上的。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劳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取消“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劳模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同时收回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攀枝花市成立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备和召开攀枝花市劳动模范代表大会; (二)审批攀枝花市劳动模范; (三)审议市劳动模范奖励相关政策以及在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培训等具体工作以及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大企业、产业工会负责本区域、产业、单位的劳模评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三)协助落实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四)上报劳动模范在提干、嘉奖、调动、退休、死亡、处分等方面的情况; (五)做好劳动模范管理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制度,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高尚情操和他们所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工作方法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事)业、机关单位应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各项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制止,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攀府发(1988)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