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9〕4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9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文办理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全市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文质量,确保发出的公文符合实际情况,有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切实发挥公文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为了规范公文管理,强化办文责任,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坚持考核标准一致,客观、公正地对全市政府系统上报的公文质量予以考核。

  (二)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将公文质量考核标准细化,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每年根据综合考评情况,评选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

  二、考评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中央在渝机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

  三、考评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请示、报告、意见。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请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等。

  四、考评标准

  (一)公文质量标准。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行文关系、行文规则、行文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公文运行方式和程序正确,联合行文符合有关规定。

  3.文种使用正确,签发人符合规定,主送单位准确,抄送机关无误,主题词标引规范。

  4.结构合理,主旨明确,层次清楚,表述正确;论证有理有据,观点明确,重点突出,能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语法无误,逻辑严密,文句通顺,无错漏别重字;人名、地名、数字、机构名称、计量单位、附件、标点符号等准确无误。

  5.印制规范美观、工整清晰,无叠页、错页和漏页。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标识准确无误。

  (二)优秀单位评选标准。

  1.按照前款公文质量标准要求,一年中出现差错的上报公文数量占上报公文总数的比例未超过1%的。

  2.未被市政府办公厅“退文通报”通报的。

  五、考评程序

  (一)日常考核记载。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按照公文质量考核标准对全市政府系统上报的公文进行审核,并做好考核情况记载。

  (二)年度综合考评。

  1.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初评。每年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根据本年度公文质量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全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推荐名单。

  2.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根据厅公文处提出的初评建议对推荐的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进行审核。

  3.市政府秘书长审定。每年年底,将全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六、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厅对获得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的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有明显差错的上报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退文通报”。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01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