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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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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  
【发文字号】 焦政〔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9
【实施日期】 2009-0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和全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积极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

  1.利用新农村建设和重点项目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多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各县(市)区要把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沼气建设、文化设施等新农村项目建设作为重点,尽可能多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  抓住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机遇,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国资等部门要加快落实2009年度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配合,摸清在建重点项目用工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各县(市)区也要根据项目资金情况,早作安排,确保各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在城镇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方面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扩大农民工就业容量。

  2.加快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县乡有市场、村组有专人、县外有站所,建立我市‘回环式’劳务输出模式”的要求,加快县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使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向农民覆盖,为农民外出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全面服务、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  3.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集中开展“农民工服务月”活动,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农民工及时返岗、就业;尽快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用工对接”活动,挖掘市内就业岗位;主动开展“省市际劳务协作”活动,扩大省外市外输出规模;积极参加“河南农民工风采展览展示活动”,扩大焦作劳务品牌影响力;劳动保障、农业、扶贫、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建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培训资源,认真做好“农民工培训倍增计划”,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开展农民工维权系列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为农民工服务承诺”活动,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  4.努力稳定省外市外就业规模,实施市内企业稳定岗位计划。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其驻外办事机构、劳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合作,努力稳定焦作籍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及时把握输入地企业大规模裁员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做好被裁减焦作籍农民工安置和返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重点劳务输入地和劳务合作单位,开展劳务品牌推介和劳务协作活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积极采集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外出就业开辟可靠渠道。认真落实现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会组织要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岗位承诺活动,努力做到不裁或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  5.建立健全农民工失业预警机制。各县(市)区要选择10家以上重点企业进行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监测,选择外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立10个以上农民工就业情况监测点,对农民工就业及返乡情况实施定点监测,每10天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一次监测情况。实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或超过10%的,县(市)区政府要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在5日内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  二、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  6.实行政策优惠。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按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  7.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扩大信用担保基金规模,积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允许用于贷款担保,切实缓解返乡农民工贷款难。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  8.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为返乡农民工开辟专门的返乡创业孵化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已经建成的就业创业园区也要对返乡农民工开放。县乡要积极开辟场所,建立农民工市场,实行税费减免,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场入市从事个体经营。

  三、强化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  9.及时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范围,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并加强管理。要尽快落实农民工培训任务和资金额度,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范围。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尽早将培训项目任务及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培训任务及时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

  10.开展分类培训,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培训机构与乡镇、村联合培训和送专业培训下乡等培训模式,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积极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要进一步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权限,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农民工提高素质和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要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费用。

  四、依法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  11.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开辟返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会、工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解决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建设部门要及时处理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筑、高速公路、水利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案件和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  12.妥善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及时为返乡农民工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等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要把生活困难返乡农民工列入帮扶救助范围。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文化、科技、卫生部门要有针对性的组织下乡活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的问题。

  五、强化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宣传

  13.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返乡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实施定期督查考核。各级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做好解决农民工返乡问题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攻克难关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强化正面引导和典型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工坚定信心,积极向上,勇接挑战。

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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