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贯彻落实〈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贯彻落实〈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邢台市贯彻落实《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环发(2008)15号)和《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保障我市人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重点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确保《邢台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保障我市人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我市环境承载能力,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和人居环境改善,推动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可行性,优先实施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努力改善重点地区环境质量,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既要着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又要采取治本之策,加强污染源头治理,切实控污减排;既要加快治理现有污染,努力多还历史欠账,又要结合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污染,坚决不欠新帐;既要重视工程措施削减排污总量,又要加强环境监管巩固治污成果。 政府主导,明确责任。坚持政府负责、全民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资金投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是水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要落实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评估考核制。 (三)规划时段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目标为2010年。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0年的总体目标是: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工业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二)水质目标 到2010年:城市地下水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100%;市区小黄河、围寨河水质实现还清;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出市断面和各主要河流断面跨县(市、区)界断面COD浓度低于150mg/L,清凉江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 (三)污染控制目标 到2010年,全流域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4.12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88万吨,削减率18.0%。 三、规划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 1.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逐步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渠系的环境监察,确保受水地区用水安全。 2.全面开展流域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接收公众监督。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次,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严格依法执行违法违规企业排污口关停、垃圾清运处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上游支流入库水质达到功能要求。 4.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流域内各县(市、区)要建立城镇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源的污染源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二)加强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有效削减排污总量 1.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流域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以及水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关停取缔。鼓励工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鼓励企业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 2.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到2010年,化工、造纸行业所有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3.严格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业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未按期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内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验收,做到增产不增污。 4.继续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 5.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管。66家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增加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要求企业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制定环保处置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城镇污染 1.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及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根据当地特点合理确定设计标准,选择处理工艺。2009年所有的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级 A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对直接排入河流及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的,应选用具有强化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 2.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原则是“管网优先”,污水管网建设政府要承担起主要的建设任务。大力推行雨污分流,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效率。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和现有污水处理厂改造要统筹考虑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节约用水,提高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率。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和加压泵站;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大力推广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城镇景观、绿化、道路冲洒等优先利用再生水。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以上。 4.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必须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各县(市、区)要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7)124号)文件要求对在城镇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邢台市区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县(市、区)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立方米,并由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建设进度。“十一五”期间投产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四)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水库污染防治水平 1.将朱庄水库、临城水库、东石岭水库、野沟门水库、马河水库等作为流域重点污染控制和水质改善水库,“十一五”期间,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面源污染控制,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建设生态修复工程。 2.加快水库周边地区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政策引导,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3.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养殖方式由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化。水库周围要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方式要等同于工业污染源,加强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力争到2010 年实现达标排放。 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水库周边乡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改水、改厨、改厕,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减少农村污染对水库水质的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制定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 (二)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每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实行政策优惠。重点治理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要明确治理污染的责任。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四)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市级监测站重点配置一些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仪器设备,县级站重点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流域主要河流跨县(市、区)断面水质的全面监控。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开展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现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五)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保、水务、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六)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实行规划年度评估制度。流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进展、水质情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 年进行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 1.邢台市海河流域各县(市、区)COD控制目标表 2.邢台市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表(2006-2010) 3.邢台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表(2006-2009) 4.邢台市重点监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