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土地调查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调查工作,认真总结和全面分析农村土地调查组织实施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县级农村土地调查在今年6 月底前全面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省厅将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督查。从今年3 月起,根据各地调查成果上报进度和质量情况,严格执行通报督导制度,对进展缓慢并经多次催促效果不明显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对成果质量较差,核查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将会同有关市组成工作组进驻现场实地督导。同时,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市、县(市、区),取消第二次土地调查评优评先资格。 二、加强统筹协调,分步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 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要加强统筹协调。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分步骤、分区域、有序地推进城镇土地调查,力争年底前完成全省城市市区和县城以上城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并做好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确保在2009 年底汇总全省城镇土地调查各项成果;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基本农田调查。 三、消除顾虑,实事求是上报调查成果 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事求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开展调查,如实上报各类调查成果。农村土地调查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市、县(市、区)要消除顾虑,如实上报各项成果。省厅在确定市、县耕地保护目标时,不会因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减,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数量。 四、严肃法纪,杜绝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要严格落实“县级自查、市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备案制度”,分级负责、全面开展地类一致性检查、数据库检查等成果质量核查工作。对干预土地调查工作、影响调查成果质量的,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