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2009年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按照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四个加快”、“四个确保”的工作定位,全面推动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地震灾害和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源头治本着眼,从基层基础着手,坚决把事故总量和伤残人数压下来,为我市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责任目标 (一)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责任目标。2009年全市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力争不发生省政府认定的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起数不超过前3年平均数;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考核指标;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的原则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限期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二)各县(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待省下达我市后另行下达)。各县(区)要层层分解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确保控制考核指标全面落实。坚决遏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不发生省政府认定的重大以上事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的落实工作。确保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待省下达我市后另行下达)。市级重点责任部门(单位)除完成共同目标责任指标外,应会同有关县(区)实现以下目标。 1、市公安局。不发生省政府认定、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超过前3年平均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万车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控制考核指标以内;生产性火灾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 2、市交通局。不发生省政府认定、因交通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以上道路、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 3、市安监局。不发生因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事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建筑除外)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 4、市煤管局。不发生因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5、市规划和建设局。不发生省、市政府认定,因规划和建设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以上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公交事故、天然气管道事故;建筑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 6、广元火车站。不发生省、市政府认定,因铁路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以上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 (四)中央、省属在广重点企业安全控制考核指标待省下达我市后另行下达。中央、省属在广重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纳入县(区)统计。 (五)安全隐患治理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定期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评估、分级、整改及验收程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于3月20日前,将2009年隐患排查情况送市安办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原则列入2009年隐患整治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各县(区)要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运用多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要求和各类先进典型。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好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全国第8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安全生产天府行”集中采访报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广苍溪县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县”工作经验。 2、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各级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要利用党校和干部轮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安全培训。鼓励各类技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快培养紧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企业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并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要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定期进行再培训教育。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并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要通过主要媒体公告控制考核指标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重特大事故查处情况,加快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二)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动。各级政府要明确“打非”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本地区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工作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非法违法建设、非法违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要依法予以严惩,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深化“贯彻法规、落实责任”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明确落实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坚持地方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监部门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管到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承担生产管理责任,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生产务必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严肃查处违背《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严防在增加投入、扩大建设规模的同时,造成新的安全隐患。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要治理违规违章,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事故”活动。组织开展好“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等活动,在全国“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通过开展执法行动,再关闭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小作坊等。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继续执行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批准、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多个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3、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执法行动。要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摸底调查,集中开展执法活动,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市、县(区)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员,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深化矿山安全整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金融危机和地震灾害对煤矿安全的影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继续强化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继续抓好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尾矿库安全整治,着力强化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深化瓦斯治理,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采”以及“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严格工作规程,加快推进瓦斯监测系统建设和抽采利用,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抓好已经规划的3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再规划建设8处安全高效矿井,大力提高煤矿机械化率,着力提升矿井安全水平和电煤保障能力。深化整顿关闭,加快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确保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序整合、安全整合;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煤矿,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和死灰复燃,确保圆满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矿井关闭任务,切实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2、深化道路、水上等交通安全整治。要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不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在全市开展“安全带行动”,确保每一个驾驶员、乘客、乘员正确系紧安全带,确保安全带真正保安全。加大对超长、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形成严管态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制、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开展未办牌照摩托车专项治理和私人自用车专项治理行动,遏制交通事故发生。完善通航水域桥梁的通航标志,对重大碍航设施要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治理方案,加快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采砂、采金船舶的安全监管,规范采砂、采金作业行为。持续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渡口渡船和砂石船等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继续深入推进水上“救生衣行动”,严格汛期管理,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开展铁路运输道口安全、货物装载、防火防爆专项整治。做好民航飞行、机务、空管等关键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监管,杜绝运输飞行事故和较大航空地面事故。 3、深化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整治。持续开展反“三超一改”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烟花爆竹产业调整规划和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把握安全准入条件,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实现规范化、科技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工企业的关停转产和搬迁。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以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大对民爆仓库、油库、烟花爆竹仓库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为。 4、深化公众聚集场所和灾民集中安置区安全整治。加强新的《消防法》宣贯工作,扎实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大对非法经营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加油站、网吧、歌舞厅、医院、学校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整治力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坚决整改和关闭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地震灾民集中过渡安置区的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强化群众安全教育,切实加强对过渡安置点防火、防雷、防汛、地质灾害防治、卫生、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确保安置点不发生“火烧连营”和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5、深化建筑施工及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整治。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及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深入开展以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建筑设施、燃气设施、城镇建设和房屋拆除为重点的安全整治。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监控和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塔吊作业等环节的隐患。切实加强水电、高速公路、桥梁施工边坡治理,严防泥石流、山体崩塌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加强隧道施工通风监管,防止瓦斯爆炸、冒顶、坍塌事故的发生。 6、加大对其他行业和领域安全整治。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游乐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内风景名胜景区(点)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地方电力企业和农村电网改造过程的安全监督。开展对幼儿园、中小学校楼房安全、寄宿制学校学生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以及校车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重视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防治,防范部分地区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 1、加快推进安全科技进步。整合安全科技资源,创新安全生产理论,推进重点科技开发项目,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集成已有的技术,抓好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转让、使用,及时淘汰落后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快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修订和制定,为安全管理提供规范。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定量风险评价等安全技术攻关科研投入,抓好煤矿瓦斯抽放技术攻关、试点及推广应用,加快市、县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全面实现省、市、县(区)联网。建成市、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以及重大危险源网络化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运车辆和重点客渡船舶安装GPS监控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实时安全监控系统。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狠抓基层特别是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确保监管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继续抓好安全规范化乡镇建设活动,力争在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全部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工作,继续在全市推广朝天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工业园区是企业的聚集区,要作为基层安全管理的重点来抓,搞好园区整体规划布局,明确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3、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研究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工作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高科技手段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安全生产。要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加快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高危企业要定额、限员组织生产。要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检测、检修和保养,严禁带“问题”运行。要积极采用安全环境健康体系(HSE)等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加快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认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积极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调研、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分析、隐患排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坚持教考分离。加快职业健康检测检验机构建设,加大对工矿商贸生产和经营场所尘、毒、噪音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督促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对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 (五)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严密的制度保证 1、强化源头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的重要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加快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尽快建立健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约束作用。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在产业规划布局、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准入、税费征收、财政补贴、政府投资等方面,采取更多、更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快安全生产政策治本、源头治本。 2、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通过下达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要关口前移,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切实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控,发现隐患和异常现象要立即解决,确保万无一失。要注重从事故中发现薄弱环节,注重从制度上汲取教训,注重从机制上改进工作。 3、建立完善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善于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激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力。建立较大以上事故通报制度,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等级标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并与银行信贷等级、工伤保险等费率挂钩,树立安全生产诚信样板,促进更多的企业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鼓励高危行业的企业推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并适度提高安全生产在其中的比例,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相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相联系。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评价表彰、培育示范等方法途径,培育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以安全文化激发内在动力。 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做到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发挥控制考核指标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县(区)、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 (六)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突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抓紧全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要相对独立、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对各类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市、县(区)都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快救援基地、专业救援队伍和地方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和宣教,提高预案质量;进一步加强各级应急机构队伍的配合协调,增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机制,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信息通报给安监、煤监、建设、水利、交通、海事、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各部门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要建立起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地下开采矿山、化工企业、油气开采企业、学校、商城、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习。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法制、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法、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