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对全市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实行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升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有利于统一社会保险核定内容、核定口径、核定标准和核定时间,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效率。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首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社会保险核定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市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及稽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或财务会计中介组织)、地税局要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稽核检查工作队伍,分组开展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三)各旗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依法公正、五险合一、共同参与、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和可靠完整的原则,切实做好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分工协作、扎实推进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征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三位一体、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核实核准全市应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同步组织稽核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强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努力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核定内容,改进核定办法,核实核准缴费基数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要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上年度实发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项目除外。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按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但仍未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属社会保险核定范围。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5)59号)、《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呼政发(2007)4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四)对各类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全面核定与重点核定、实地核定与集中核定、申报核定与稽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参保大户实行重点核定,对规模较大的大中型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定;对小型用人单位实行分片集中核定;对无法联系和生产经营困难及已停产的企业,可视情况暂先按缴费基数的下限核定;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申报核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稽核检查。用人单位要在缴费基数核定后三日内将核定结果向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公示。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核定材料的,可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基础上,按再提高10个百分点的标准直接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集中在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三、加大缴费基数稽核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检查长效机制。每年要对用人单位以前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检查。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及所得税汇算与社会保险费稽查同步进行,做到查税必查费。发现管户中有未参保缴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核定或稽查核定。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重点监察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漏报、瞒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从补报核定手续、追加征缴额度到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及基金入库,实行全程监督。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资金投入。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信息数据共享。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联合监督检查组,通过稽核检查用人单位用工的劳动合同、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工资总额等资料,审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对检查中发现的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 四、保障核定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一)要切实加大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根据开展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工作经费需求,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拨。 (二)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绩效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缴费基数核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目标任务及征缴任务的给予奖励。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漏报、少报、不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法进行追查、补核和清缴。 (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人员的执法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稽查内容、程序和方法,依法开展工作。要健全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政策水平、廉政情况、服务意识等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参保制度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建立用人单位参保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不如实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予以曝光。 (二)建立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诚信评价制度,努力营造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费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将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列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诚信数据库,定期评定“参保缴费诚信示范单位”和“参保缴费失信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环境和氛围,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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