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淮安市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的物流业发展环境 1.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市公安、交通部门要明确对各类检查、收费的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乱检查、乱罚款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要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3.鼓励货运企业使用标准厢式货车,实行统一标识、统一外观,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交通优先,在规定的时段给予市区通行权。 4.市政府成立有市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组,从治理整顿配载部、马路货运市场等方面入手,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业户和车辆,规范物流企业和运输车辆的经营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物流市场奠定良好基础。 5.对进出淮安港集装箱作业区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从事集装箱运输时,免予集装箱卡车交通检查;对于一般违章的,纠正违章,警告、教育后放行,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对必须通过市区管制路段的集装箱运输作业,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安排线路并放行。 6.对从事淮安港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船舶,公安、交通部门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免予航行检查;对一般违章的,纠正违章,警告、教育后放行,不扣证、不扣船、不罚款。航道、船闸、海事部门对集装箱船舶过闸做到减少并简化各类环节、优先过闸。 7.企业通过引进(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整合物流资源,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8.加快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特别是物流发展中企业急需的物流服务方案设计、物流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这些人才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加强与国内外培训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物流人才的培训工作,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鼓励通过短期培训、考察、跟班作业等不同方式和途径,培养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和技术人才。 二、合理规划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使用 9.城市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制订和修编,要充分考虑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城市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节点及相关道路等设施。 10.对符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上予以优先,并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11.对物流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12.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可按下限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可暂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3.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时,原划拨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 三、大力推进物流信息化 14.加强物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通信运营企业加大物流各环节特别是物流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各相关企业和机构联网步伐,建设物流电子数据交换中心(EDI)、监控中心。 15.积极提升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供应链管理(SCM)、射频识别技术(RFID)、GPS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导和推动物流企业加速流程再造和管理升级,不断提高物流配送信息化水平,增强企业管控能力、应变能力。 16.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方式,统一建设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并分类建设仓储、配送、交易、关系管理等专业应用系统,积极推进包括物流企业、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节点等在内的物流网络信息流通与共享,鼓励生产、销售等其他环节以及中介服务企业加盟平台。 17.加快物流信息平台与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地理信息系统公共平台的对接,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金融、保险、海关、生产及流通、销售、消费企业等不同行业、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为物流行业及上、下游客户提供综合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和数据交换,完善电子认证体系、网上支付系统等,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18.加速物流企业融入“长三角”物流信息一体化平台进程,积极推动物流信息平台与全国性、行业性、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系统)对接,鼓励物流企业加盟大型物流信息平台。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9.市财政从设立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每年拨付500万元,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1)物流园区、重点物流企业、重大物流设施、重要物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补贴;(2)引进的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住房的补贴;(3)物流信息化重点项目和重要公共信息系统运行费用补贴;(4)扶持建立物流业统计体系,开展物流信息的收集和评价工作,适时建立市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统计直报制度;(5)物流项目的招商;(6)物流人才的交流培训和物流知识的普及宣传补贴;(7)行业的考核奖励;(8)重点物流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贴息;(9)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24小时全天候通关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的适当补贴;(10)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新建配送中心的补贴;(11)对进出淮安港的集装箱卡车所发生的过路费用进行补贴等。 20.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基地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其国有资本金注入。 21.对在淮安注册的货代企业,年代理内外贸重箱进出淮安港超过5000标箱(同一时段同一箱号不重复计算)的,在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2.对帮助淮安港首次开辟集装箱航线的单位或个人,每新开辟一条航线,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年运量不低于3000标箱的,在引导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3.对新落户市区的集装箱货运企业(承诺区域内落户5年以上)设定财政补贴。对于1年内车辆数达到2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企业落户安置费10万元;车辆数达到4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到600万元的给予企业落户安置费20万元(以此类推)。落户安置费从引导资金支出,按每年20%定期发放,5年发放完毕。 五、实施税费优惠 24.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2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本条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6.工商企业分离物流业务扶持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物流企业,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7.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28.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29.经市政府物流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项目、运输场站和物流配送中心,享受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规费优惠。 30.在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传统物流企业或工商企业中的物流部门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企业集团内部物流业务剥离,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费用,并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31.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含普通货运)、大件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的厢式货车,通行市域范围内市属普通公路收费站时,可以购买优惠月票优先通行。 32.对进出淮安港的内外贸重箱集装箱免收提箱费;对进出淮安港集装箱作业区的集装箱卡车所发生的市管公路过路费用进行补贴,即实行单向收费,进港方向不收费,由各港口企业定期将进出港口的集卡车辆通行计划提前报市港口局和公路部门审核后,由公路部门发放通行证,对进港集卡车免收通行费;市公路部门负责统计全年通行费减免总额并报市港口局和市物流办审批,由引导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公路部门。 33.对从事淮安港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船舶,并按普通过闸标准收取过闸费。 34.凡涉及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的、国家有明文收费标准的,要按照国家下限标准收费,没有明文标准的,一概不收费。 35.物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36.物流企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 六、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37.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流办”)。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决策涉及全市物流发展的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发展方向等带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以及物流办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策的问题。(2)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问题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由物流办提交领导小组决定临时召开会议。(3)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之前,物流办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拟定好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策。(4)领导小组决策的事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38.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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