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监管工作,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根据环保部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在长江干流及汉江干流开展环保执法行动,现将《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有关文件及表格电子版请到湖北环保网(www.hbepb.gov.cn)下载。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余其勇 联系电话:027-87167435、87652665(传真)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排污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全面检查,摸清长江、汉江干流湖北段接纳主要污染物的总量,进一步规范直接排入长江、汉江干流的排污口设置,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省环保局设长江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兵任组长,副局长邹清平任副组长,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站、污控处、规财处、总量办、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总队负责对各地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并负责对所有数据收集汇总;监测站负责对各地监测情况进行指导,同时协助监察总队开展督察工作;污控处、规财处、总量办负责提供已掌握的排污口、排污量、污染物浓度等相关资料,并参加督查行动;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口定位信息。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长江、汉江干流湖北段,涉及全省除神农架林区、随州市外的15个地市州。 主要工作内容为: 1、检查直接排入检查范围河流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市政排污口; 2、监测统计省界断面水质和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吨/日)、COD、氨氮和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 3、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 4、统计排入上述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名称和数量; 5、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查处。 以上检查需填报表格《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是推进我省环保基础工作,集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09年初的一项重点工作,成立专门领导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组,细化工作方案,做好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确保工作经费。同时,要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执法行动的有关情况。 2、突出协调配合 各地应结合现有工作基础,细化职责分工,环境监察、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统筹排污口排查、污染物监测、排污口建档、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使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3、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的排污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规范排污口设置;对工业企业的偷排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强化督查督办 环保部及省环保局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地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与各地执法行动同时开展,采取参与地方行动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推动执法行动的深入开展。 5、突出四个“结合” 一要将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各地要进一步分析、整理日常环境监管及监测资料,列出重点,在现场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要结合现场检查,及时补充、更正排污口信息,完善排污口有关数据,做到全面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二要将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相结合。各地在长江行动中要做到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同步开展工作。不仅要对长江干流及汉江干流沿岸各类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还要对检查的其他重要断面和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采样监测,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补充数据库资料。对于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三要将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各地要围绕省里制定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地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开展自查。同时,我局将组织督查组配合各地执法,开展督查督办。四要将投诉案件与现场查办相结合。各地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长江干流和汉江干流及12369投诉案件,做为现场查办重点案件,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 五、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月16日-2月20日) 2月20日,我局将组织召开长江环保执法行动视频会议。会后,各地要迅速组成专班,抽调精干人员,配备好照相机、GPS定位仪等监察监测设备仪器及检查表格、调查表格等,全面做好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确定1名执法行动联系人,2月23日前将名单上报我局。 2、集中行动阶段(2月21日-3月1日) 各地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等部门对检查范围内存在的排污口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环保部将对组织我省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环保局也将组织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分析阶段(3月2日-3月4日) 各市、州、直管市要认真总结本次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分析研究检查数据,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并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和《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于3月4日前报送省环保局。以上工作总结及表格需同时上报电子版。 联 系 人:余其勇 联系方式:027-87167435、87652665(传) 电子邮件:yqy@hbepb.gov.cn 附件2: 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州) 县(市、区) 河流名称 数量 COD排放总量(吨/日) 排入该类排放口工业企业的数量 规范化的企业排污口数量 长江干流 企业排污口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市政排污口 合计 汉江干流 企业排污口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市政排污口 合计 企业排污口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市政排污口 合计 企业排污口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市政排污口 合计 企业排污口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市政排污口 合计 企业排污口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市政排污口 合计 注: 排污口包括直接排入或相当于直接排入检查范围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其中相当于直接排入是指污水排入其他支流或沟渠,排污口距长江干流或10条主要支流500米以内的排污口。 附件3: 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市(州) 县(市、区) 排污口位置:( )长江 ( )汉江 序号 排污口名称1 坐标 位置2 污水排放量(吨/天) 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口性质3 排入该口的工业企业数量 企业排污口是否规范化4 经度 纬度 COD浓度(mg/L) COD排放量(kg/天) 氨氮浓度(mg/L) 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 注: 1、排污口包括直接排入或相当于直接排入检查范围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市政排污口,其中相当于直接排入是指污水排入其他支流或沟渠,排污口距长江干流或10条主要支流500米以内的排污口。市政排污口是指乡镇级以上的排污沟渠及排污口。 2、位置是指长江干流或10条主要支流江水顺流方向的左岸或右岸。填报:左、右。 3、排污口性质指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处理厂排口或市政排污口,填报:企业、污水处理厂、市政。 4、企业排污口是否规范化填报:是或否(按照《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及其附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执行);市政排污口不填。 附件4: 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
填报单位: 市(州) 县(市、区) 排污口位置::( )长江 ( )汉江 序号 排污口名称 坐标 排污口性质 排入该口的工业企业数量 排入该排污口市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名称 经度 纬度 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入该口的工业企业数量填报1;排入该口的重点企业名称填报该污水处理厂名称。 附件5: 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
填报单位: 市(州) 县(市、区) 序号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所在地 违法情节1 处罚措施2 市 县 注: 违法情节包括: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其他等三种。 处罚措施包括:依法取缔、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经济处罚、警告和其他措施等六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