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和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平台建设,促进工业生产性投入,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工业平台建设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1、扶持对象:已按“机构独立、财务单设”要求运行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 2、扶持范围:土地平整、土地出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入区项目等。 (二)扶持措施 1、当年平整土地按1000元/亩资助,当年出让土地按4000元/亩资助。 2、列入当年市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项目、经市政府确认的计划外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且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报批及平整投资)的3%进行资助。 3、当年实际入区用地100亩以上(以出让合同为准)且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总投资70%以上的项目,按每个项目10万元资助。 上述条款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工业生产性投入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已竣工或基本竣工的当年及上年度市重点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00万元); 2、市重点工业企业的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 3、市成长型小企业的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 4、零增地技改和零增地招商项目。 资助对象一次性设备总投入须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须达到项目立项要求的80%及以上。 (二)资助标准 一般项目按实际投入设备(含零增地技改的土建投入)的2%给予资助。对通过竣工验收的不新增用地的项目,节能节材技改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信息化项目,资助标准增加2个百分点。项目批准后,在一年内完工并投产的,资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资助政策;已享受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的生产性投入项目不重复享受工业生产性投入资助(零增地招商项目除外);福利企业若享受税改优惠政策低于生产性投入资助额的可予以补足。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业平台建设和工业生产性投入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节余滚存的使用原则。资助结构、导向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适时修定。资金总量控制落实责任,由各实施部门按测算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本意见自2009年度起施行。建政函[2007]119号文停止执行。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意见,由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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