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发(2007)20号、黑政发(2007)78号文件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在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二、任务目标、原则 (一)任务目标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多方筹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有效的医疗保险服务。到2009年5月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50%,到2010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80%,到2011年要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绥滨、萝北两县实行和市本级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暂按分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启动时间与市本级一致,两县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启动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基金的使用要保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居民参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我市辖区的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职工暂时自行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凡属本市(县)区具有城镇户口,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按照此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少年儿童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3.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二)筹资水平和缴费、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按不同人群确定筹资水平和缴费标准。 1.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5元,家庭缴纳15元。 2.一般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缴纳140元。 3.特困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176元,家庭缴纳44元。 (三)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支付,同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住院待遇。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55%,在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6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学生儿童的住院待遇,报销比例与成人居民一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儿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1.5万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万元,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肝肾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 2.门诊大病待遇。报销比例为5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0.5万元。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要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儿童医院、社区门诊等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待国家调整后,按新目录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应具备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切实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诚信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2月28日) 1.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人事编制部门要在今年2月28日前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调增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编制;各区政府要在今年2月28日前建立区级经办机构,配置经办人员,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自行解决;各县(区)政府要在今年2月28日前完成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社区工作平台的必备设施和硬件建设,保证网络信息系统能够延伸到社区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社区医疗保险的服务功能;二是增加社区医保经办人员数量,并配合市经办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市医保中心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做好区级经办机构和社区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黑社医(200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办流程,实现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市医保中心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构建完成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确保宣传经费、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工作经费等启动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劳动保障和残联、民政部门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协调解决特困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网络信息对接工作,保证在为特困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提供方便、快捷和有效的服务;2009年2月28日前召开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动员大会,会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市教育局签订目标责任状,保证参保目标的顺利完成(两县、六区、市教育局参保任务附后)。 2.加强抗风险能力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预付,后清算”的原则,按照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应参保人员数量,及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纳入2009年财政预算,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足额拨付到指定专户,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和平稳运行提供必要资金支持,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政策宣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 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按照“方位上不留空点,时间上贯穿始终”的原则,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营造城镇居民参保的浓厚氛围。要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1.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在发生重大疾病时的基本医疗需求能够得到保障。 2.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但意义重大而且政策复杂,各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将宣传贯穿始终。要组织开展“医疗保险走进千家万户”集中宣传月活动,在商业网点和繁华街道设立咨询点,印发《致居民一封公开信》、《致中小学生及家长一封公开信》,利用早市、夜市等发放宣传单,为居民解答政策。在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或条幅,每个社区服务站都要制作宣传栏,利用宣传车在街道和社区进行循环宣传,使居民了解从参保到报销的全部流程。要注意宣传参保人群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宣传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机制,讲清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金额,讲清这是我市今年10项工程100件实事之一,政府出资4800万元为城镇居民建立医疗保险体系;宣传好待遇期和住院医疗与门诊大病的待遇标准。 (三)启动实施阶段(2009年3月1日-2009年5月31日) 按照预定目标和职责分工,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重点推进,全面开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部门要在2009年3月31日前组织所有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学生儿童办理参保手续,并达到100%参保;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人寿保险代缴;民政、残联部门要在5月31日前要为73000名特困居民和特困学生缴纳家庭承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并组织特困居民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县(区)要在5月31日前根据属地分区,依托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平台为一般居民办理参保手续。 五、组织保证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祝新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薛文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 征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康晓峰 绥滨县县长 刘德诚 萝北县县长 田弘昊 工农区区长 余 翔 南山区区长 屈广臣 东山区区长 刘春波 兴安区区长 马立群 向阳区区长 王 成 兴山区区长 司成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贲起君 市人事局局长 杨兴泉 市民政局局长 范春琴 市教育局局长 姜道远 市卫生局局长 汪殿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亚东 市审计局局长 宫运生 市物价局局长 王洪军 市统计局局长 张忠海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 群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关紫樱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延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薛文刚 副主任:关紫樱、陆文波、李丽、于万清 成 员:杨晓林、赵月秋、刘桂英、赵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