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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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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运城市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9
【实施日期】 2009-0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近期,传销活动在我市有所抬头,盐湖区等地传销活动呈现蔓延之势。一些外来人员在我市非法聚集从事传销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不少社会治安问题,社会反响强烈。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高卫东书记、王安庞市长、张建合常务副市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打击传销工作属地责任制

  为了加强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  组 长:张建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  副组长:李丰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  孙彦学(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  成 员:焦志强(市工商局副局长)

  冯养合(市公安局副局长)

  姚 云(市监察局副局长)

  王拂晓(市综治办副主任)

  杜绪鹏(市商务局副局长)

  张国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  赵振明(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  潘 峰(人行运城中心支行副行长)

  崔 峰(运城银监分局副局长)

  李玉锁(市教育局副局长)

  狄泰生(市卫生局副局长)

  宁庚元(市民政局副局长)

  段运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  吕爱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党克让(市广电局副局长)

  李宏学(运城日报社副社长)

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人员主要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

  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焦志强、冯养合兼任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打击传销工作属地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管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全责。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确定一名负责人担任领导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组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监督指导,并及时研究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和督导本辖区的专项行动。

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严厉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便利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  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同时,对传销头目、需要解救的受害人员的手机号码实施监控、锁定,积极解救受害传销人员,抓捕传销头目。

  通信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严防直销企业利用直销搞传销。

  财政部门负责核拨打击传销专项经费。

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等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防止个别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保健品。

  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做好救助工作。

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县(市、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广电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对查处的传销窝点实施断电、断水等非常措施。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做好群众和居民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协助执法部门的打击行动。

  其他打击传销成员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打击传销相关工作。

  四、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取得打击传销工作实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通知后,要立即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迅速组织执法力量,积极开展打击传销执法行动。在打击传销专项工作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解救受骗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分类处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  (一)严厉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活动;以招工、招聘为诱饵,诱骗在校学生、下岗职工、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参加的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传销组织网络。

  (二)依法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凡传销活动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涉嫌非法经营、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凡是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影响恶劣,经教育和遣返仍不回原籍,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  (三)严厉惩处为传销活动提供聚集、培训、居住、仓储等便利行为的出租业主。杜绝为传销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是根治传销的有效途径。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出租业主,要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办法,通过有效管理,使传销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立足之地。

  (四)制定打击传销应急预案,妥善处置一般参与传销人员和上当受骗群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打击传销应急预案,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要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因传销导致群众伤亡、暴力抗法等重大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市打击传销办公室。同时,对受骗或受胁迫参与传销的人员,加强帮教,动员其脱离传销组织,规劝其返回原籍。要组织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

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浓厚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在打击传销工作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报道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座谈、开辟专栏、制作打传专题片、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曝光典型案件等方式,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欺骗性,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群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使之自觉远离和拒绝传销。

  五、积极开展创建“三无”、“五进”活动,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

  为彻底根治传销和防止反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为依托,以治安协管员、治安联防队为补充,建立联防机制,发动群众,调查摸底,收集线索,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控网络,对传销活动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控和预警。要以公安“110”报警网络、工商“12315”投诉举报网络为基础,发挥派出所、工商所一线监管的作用,建立收集案件线索、迅速转办案件、快速联合打击的联合执法机制,做到打击传销行动情报准确、反应迅速、打击有力,力争把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无传销学校”活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车站、进劳务市场”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大中专院校要明确一名打击传销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发现和举报传销活动。要建立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等制度,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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