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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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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穗办〔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2-19
【实施日期】 2009-0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9〕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局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穗字〔2007〕8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字〔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单位。
  (三)属地内厅(局)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考评内容
  以每年市长向各区(县级市)区长(市长)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市长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领导下达的任务书作为年度考评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当年计划生育率进行达标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各区(县级市)、街(镇)的考评。
  1.人口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2.党委、政府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情况。
  (1)党委、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部署,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2)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决落实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情况。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预报预警制度,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3)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开展“两无”(即: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成效,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有部署、有成效,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或比上年度明显下降。
  (4)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区(县级市)、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
  (5)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舆论和社会宣传,加强技术服务队伍、阵地建设,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6)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稳定情况。
  3.区(县级市)、街(镇)综合治理部门齐抓共管情况。
  (1)依法履行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在制定本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让计划生育家庭(含流动人口)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2)贯彻执行本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本系统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3)统筹解决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的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4.区(县级市)、街(镇)计生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能根据上级的决策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完成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职责。
  (2)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及出生缺陷干预等工作,强化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录入、当年出生人口资料及时登记上报、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措施、查环查孕工作的落实和相关人口信息的通报等工作。
  (3)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三为主”(即: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杜绝违反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行为(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4)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与应用水平。人口计生信息必须真实、及时、全面。
  (5)落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其他相关职责情况。
  (二)对市属综合治理部门的考评。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问题请示的通知》(穗府办〔2000〕53号)和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计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人口计生领办〔2005〕9号)执行。考评内容包括平时工作、领导评议、基层评议和年终互评等四个方面。
  (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考评。
  以厅、局级、相当于厅、局级规模的集团(股份)公司为考核单位,当年计划生育率为99%以上,其中厅、局级机关本部计划生育率为100%,系统无多孩出生。
  三、考评方法及考评步骤
  每年年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根据省本年度考核调查实施方案提出市年度考核调查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以市人口计生局为主,市统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考核调查、资料审核、量化打分和综合考评。考核办组成考核督查组对各区(县级市)、街(镇)进行不定期督查考评。对综合治理部门的考评,仍按穗人口计生领办〔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考评中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查相结合,实行“类型考查,分线要求,质量评估,综合考评,动态管理”。每年年终综合做出评估,最后提交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
  四、奖惩办法
  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区(县级市)、街(镇)和相关部门党政领导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通报表彰: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显著的区(县级市)、街(镇),由市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区(县级市)10-15万元(根据辖地人口总数确定奖励金额);实现无政策外多孩出生的街(镇),奖励1万元。
  (二)通报表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完成较好、进步较大的区(县级市)、街(镇),由市给予通报表扬。
  (三)提醒注意: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不达标,人口计生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的街(镇),由市给予提醒注意,对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街(镇)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连续两年考评受提醒注意的,第二年视为黄牌警告。
  (四)黄牌警告: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不达标,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差距较大,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街(镇),由市给予黄牌警告,对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街(镇)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扣罚全年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连续两年考评受黄牌警告或连续三年受提醒注意的,街(镇)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五)重点管理: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不达标,计划生育“三为主”管理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完成年度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有较大差距的区(县级市)街(镇),由市通报批评,列为重点管理单位,对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区(县级市)、街(镇)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
  (六)综合治理奖罚:经年度综合考评,市综合治理部门能较好履行人口计生职责分工,综合治理效果显著,得分达到9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单位,给予全市通报表彰,奖励5万元;得分在65分至95分(不含95分)的,评为达标单位,奖励3万元。得分在65分以下不达标。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分工或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一票否决”,全市通报批评,有关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
  (七)达标奖惩: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计划生育达标奖励。行政事业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5%计提;企业单位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2‰以内提取。连续三年达标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20%计提奖励金。对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不得提取年度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计生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重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及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决制止干扰、阻碍考核工作和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故意干扰、阻碍考核调查工作或统计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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