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A型肉毒毒素制剂经营资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A型肉毒毒素制剂经营资质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安函(2009)24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局办公室关于A型肉毒毒素制剂经营资质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09)24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A型肉毒毒素制剂经营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甘食药监安(2008)617号)收悉。现通知如下: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有关规定,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企业需取得毒性药品经营资质,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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