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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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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贵州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南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黔南州物价局关于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黔南价呈(2008)78号)收悉。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都匀市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都匀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都匀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6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取用自备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由都匀市水利局连同其他类别自备水的污水处理费一并代收。

  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调整后征收标准的30%收取。

  三、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都匀市低保人员生活的影响,经都匀市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人员,根据实际用水量,仍按原标准0.20元/立方米征收。

  四、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约束

  要督促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推动都匀市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加强排污管网建设

  当地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截污管网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都匀市污水收集和处理率不高的问题,以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效果。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和营造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地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确保调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09年3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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