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平安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要用三年时间使工伤保险基本覆盖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及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目前,我市在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上总体进展顺利。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这部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实施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安府发(2006)1号)、《关于下发调整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实施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安府发(2006)9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参保扩面计划,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二、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得为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中断缴费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到通知后应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为确保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安监、乡企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煤炭税收征收平台,核定煤矿企业的实际生产量,按照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征收工伤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乡企部门及用人单位等另行制定。 四、经安监、乡企等部门批准实施技改扩建和新建的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按下列标准执行:设计生产能力在6万吨的,按全额保险费的50%征收;设计生产能力在9万吨的,按全额保险费的45%征收;设计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30万吨以下的,按全额保险费的40%征收;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按全额保险费的35%征收。 五、经批准列为整合的煤矿企业,整合期间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矿井,按原设计生产能力全额保险费的80%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障、安监、乡企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