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范围 年检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凡200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2008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社会团体 1、基本信息; 2、内部建设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基本情况; 5、业务活动情况; 6、涉外交往活动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涉外交往活动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社会团体年检程序及要求 (一)年检程序 1、网上填报 (1)登陆方式:登陆“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A直接登陆http://www.szmz.sz.gov.cn:21080/SwebDoc_Outweb/ B登陆“深圳民政在线”http://www.szmz.sz.gov.cn/ 点击首页左下方“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2)进入用户:点击“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系统”首页右方“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网上填报系统”。填写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填报页面。网上填报登录的用户名为社会团体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社会团体登记证号的数字部分,例如:00001。用户登陆后应修改初始密码。 (3)填写:点击“深圳市社会团体年检网上填报系统”左方“填写年检报告书”,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填写。填写操作可参阅“填写说明”“填写流程”“常见问题”。填写过程中如有操作问题可以电话咨询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电话:(010)64459047-114。注意:不可打印空表后手工填写上报,需在网上年检填报系统里进行填报。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到年检数据库”即可。 2、报送材料 社会团体网上填报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008年度工作总结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及《涉外交往报表》(原件一份,请登陆深圳民政在线通知公告栏查看《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涉外交往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下载填写报表)。于2009年5月30日前送交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处。 3、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检结论将在报纸及深圳市民政局网站分批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 (二)年检要求 1、各社会团体须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限接受年检,逾期不再受理; 2、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 3、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3)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 4、在年检报告书中如实填写该年度涉外活动情况,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涉外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此外,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要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业务主管单位尚未修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今年年检时一并更换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程序 1、登陆我局网站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及准备其他有关材料; 下载表格的操作说明:请登陆深圳市民政局网站,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系统http://www.szmz.sz.gov.cn:21080首页点击“办事指南”—>点击“标准表格下载”—>点击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表(2113)”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2115)”。 2、于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局; 3、我局审查年检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4、我局作出年检结论,并在报纸及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告。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须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会计报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须依《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件); 4、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基本帐户(验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 6、《涉外交往报表》(原件一份,请登陆深圳民政在线通知公告栏查看《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涉外交往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下载填写报表); 7、依据具体情况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要求 1、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限接受年检,逾期不再受理。 2、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3、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予撤销登记。 4、在年检报告书中如实填写该年度涉外活动情况,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涉外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五、联系方式 (一)社会团体年检 联系人:李渭生、张静、王映彬 联系电话:25832719、25832731、258327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20室 技术支持: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64459047-114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联系人:张晓芬、曾晓婷、洪专成 联系电话:25831554、25832105、258327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1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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