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开展公证服务“三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证服务“三农”长效机制,推动今年公证服务“三农”工作全面开展,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根据市局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我市公证服务“三农”提出实施意见,请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及上级有关服务“三农”文件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预防和解决农村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推进农村小康建设步伐,不断开创公证服务“三农”工作新局面。 二、目标要求 (一)要与时俱进,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公证为“三农”服务的重要性 公证是国际通用的国家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自觉运用公证法律手段解决“三农”有关问题,支持公证部门介入“三农”工作,把服务“三农”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积极同县、乡两级政府和当地各部门、村民自治组织沟通协调,获得他们的支持。通过公证手段规范经济、民商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三农”工作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 (二)围绕“三农”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为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处要利用法律服务“四进”的契机安排人员主动深入农村基层,在了解农民的公证法律需求基础上,制定服务计划。要研究、拓展、规范服务“三农”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具体办法,确保公证活动本着自愿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因公证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重点围绕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通力协作,确保“三农”公证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证的意义作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公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不断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推进内部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公证人员投身“三农”、服务基层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加大教育力度,使广大公证人员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开拓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把服务“三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推动我市农村小康社会建设顺利进行。 (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要引导全体公证人员与时俱进,通过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公证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社会稳定的能力。同时,督促各公证处要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加强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规范公证人员执业行为,努力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三、根据实际,把握重点,注重实效 (一)要充分认识公证服务“三农”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农”问题涉及诸多利益和法律关系,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群众办证积极性不高,涉农公证停滞不前,与当前中央精神的要求相差甚远。根据调研的情况看,这些困难和阻力主要表现在:1、公证人员不足,一般只能在本处为需要办证的群众办证,没有精力深入基层开展服务“三农”工作,开拓涉农公证业务只能停留于口头上,公证涉农服务的比重逐年减少,个别公证处基本上没有。2、在过去历史条件下,农村各项产权、承包经营权没有明析,想办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主张权利的有效凭证或其他材料,如农村的房产两证不全;再如过去荒山荒地,当时政策是谁种地上物就归谁所有,一些当事人要办公证但提供不出任何的承包合同或其他材料,没有充足的证据材料,公证处不好做,甚至不敢做,影响了公证业务的开展。3、土地承包证和林权证等确权制度的实施,反而制约和限制公证职能的发挥,各类凭证的法律效力可与房产证、土地证等同,有了这个定心丸,农民不愿意多此一举,再去办理各类协议公证。4、办证所需硬件设施及技术欠缺影响某些公证业务的开展。据了解,大多数公证处基本上没有配备摄像机,且录音、录像的复制、刻录、存放等各公证处也缺少专业技术水平,从而影响现场公证、涉农证据保全等公证业务的开展。5、县(区)司法局及一些公证处经费不足,公证处也没有配备车辆,深入农村不便,不愿意经常搭公共汽车到农村去,势必影响公证人员进村的积极性。6、较少到农村开展公证法律知识宣传,在农村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宣传体系和信息网络,不能拓展公证工作在农村的覆盖面。 (二)要把握重点,突出实效 公证服务“三农”涵盖众多内容,包括涉及农村土地及地上物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流转、农村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中的招投标及工程合同、坑农害农事件、农村重大民主决策及选举、农村土地征用和安置补偿、农民工劳动就业和子女就学等多方面的公证事项。面对公证机构人员不足的局面,想要样样做好、面面兼顾可能性不大,因此要根据不同地方“三农”法律服务的不同需要,制定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民生的热点问题开展服务,及时为有公证需求的农民朋友提供法律帮助和办理公证,力争工作能取得实效。 四、抓住机遇,破解难题,开创新局面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三农”工作,这为我市公证在农村领域的发展既是一次机遇也是挑战,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处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克服困难,有所作为,开创公证工作的新局面。 (一)“三农”公证业务要有新的拓展 1、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把公证宣传的重点由城区转到乡村,让广大农民朋友了解公证的作用和业务范围,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公证手段预防矛盾纠纷。各公证处也要经常组织公证人员深入基层,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改善服务方式,方便群众需求。可以采取:(1)在大的、人口集中的社区、乡镇、农村设立联络点或聘请义务公证宣传员或联络员,宣传公证法律,解答群众咨询,联系办证事宜,使公证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2)借助基层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单位、民间团体的平台宣传公证。可以在这些基层组织的活动场所放置公证宣传材料、办证指南、公证联系卡等让群众查阅,通过查阅了解公证。(3)要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进乡村”巡回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建立农村法律服务基点户”试点工作;(4)继续探索公证走进社区、乡村方便民众的服务途径,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信息网络,拓宽农村证源渠道,充分发挥公证在依法规范公民的人身、财产关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 2、要借助行政力量和其他社会力量,将公证监督纳入农村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民商事活动中,争取一些重大涉农经济、民商活动有公证部门参与,标的额大、涉及面广的经济合作事项及时请公证人员把关,出具法律意见书;围绕不同时期的农村工作重心以及影响干群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热点、难点问题开拓业务领域,深化服务层次。 3、争取各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及企业单位等根据法律需求情况聘请公证员担任法律顾问,并借助法律顾问的作用参与农村各项事务,不断开拓农村涉农公证业务。 4、与各乡镇司法所结对子。今年每个公证处要挂钩一个以上的司法所,利用司法所的职能便利和在乡镇服务的有利条件,配合公证处开展公证宣传、解答咨询、联系办证,积极办理涉及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案件。 (二)为开展“三农”公证服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1、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研究拓展规范“三农”公证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具体办法,在人员缺少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公证人员投身“三农”、服务基层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对公证处活动经费、硬件设施、车辆使用等方面要予以保障,为公证人员服务基层创造更好的条件。 3、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在服务“三农”过程中既要认真、及时为民办证又要提高风险意识;部分公证事项拿捏不准的,要发挥处务会议集体讨论的作用或向上级请示汇报,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4、加强与其他地市公证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借鉴其他地方或公证机构开展涉农公证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用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 5、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的学习或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公证服务“三农”质量和水平,用优质高效的服务让农民朋友满意,从而帮助我们宣传和推介公证。 (三)开展公证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部分特殊人群生活困难,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有办证需求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要按程序给予援助,各公证处要力争2009年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比增5%。同时,要积极主动推出便民措施,为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办证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五、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公证法律服务“三农”任务艰巨,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各公证处主任要狠抓落实,把服务“三农”作为今年公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把任务完成好。市局将成立督查组,适时进行督查,务必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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