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和年初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对内加强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基层税务人员逐一熟悉和掌握;对外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纳税辅导,将新税法和新政策及时传递到纳税人,从而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正确使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 号)要求,使用2008 版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 号)中申报表填报口径说明进行填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类)》(国税函(2008)44 号),填报数据为2008 年度数据。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还需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由于新申报表与老表相比变化大,涉及的政策多,表间表内的勾稽关系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内对外培训,对重点纳税人实施专门辅导,确保新税法的有效落实。 三、依托全省地税核心征管系统,全面推行所得税年度电子申报。近几年我省在汇算清缴工作中一直要求申报电子化,减轻了基层工作量,提高了汇缴的质量。今年省局要求查账征收户的年度申报表要全部进入核心征管系统。目前全省核心征管系统中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部分已完成,2 月底测试完成后将全面投入使用。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或通过纳税大厅终端,将年度申报表的数据导入核心征管系统中,税务机关也能通过核心征管系统形成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此替代手工录入和汇总。具体使用方法、进入途径,将另行发文明确。为了适应新申报表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发电子申报软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曾推荐由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用友汇算通---航天信息专版》软件,该软件从采集财务数据着手,能自动生成年度纳税申报表,满足纳税人年度申报的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在自愿的基础上,向纳税人推荐使用。 四、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今年省局各税政处室都将纳税评估作为重点工作安排和部署。各基层征管单位要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五、总结汇算清缴工作,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汇算清缴数据。各地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5 月底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州级税务机关要在6 月底前向省局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和汇总报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启用后,原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也将进行修改。具体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另行发文明确,省局也将适时通知各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因此,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直接关系到新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广电子申报模式,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二)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正式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体现。该申报表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比,在设计理念、报表逻辑关系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较好地理解申报表各项内容,提高申报质量,优化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广泛地开展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确保新税法的有效落实。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工作 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09年7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应按时上报至税务总局“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不需再报送纸制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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