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监察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运用科学、系统的分析评价方法,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以及效益和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需要,可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厦门市监察局(以下简称市监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后评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后评价工作小组对该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工作。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工作小组的领导工作,并依托厦门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作小组依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金额在2亿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的建设项目(片区平衡项目暂不实施),应按本办法实行项目后评价管理; 对限额以下需要进行项目后评价管理的其他项目,由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在建项目的阶段性后评价项目,由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决定进行后评价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纳入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本办法由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未纳入计划的项目按本办法由业主自评。 第六条 限额以上的项目在立项批复时,应将后评价工作列入批复文件内容。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及本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用地、环保、节能减排等项目许可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文件、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根据项目特点依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审批管理 (二)实施过程: 1、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勘测设计、投融资方案、招投标工作、开工准备等; 2、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实施及管理、竣工验收评价等。 (三)功能技术: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运营情况、组织管理等。 (四)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安排及管理使用情况等。 (五)经济效益:主要包括财务分析、国民经济评价、环境保护等。 (六)公共效益: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影响评价和项目与社会相适应分析等。 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可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 受委托实施项目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后评价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按程序及时向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对项目后评价结论负责。 相关中介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对应进行自评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内或投入使用12个月内,将《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1)和参照《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性评分参考标准》(见附件2)自行评分结果按程序报送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为及时总结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早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工作小组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开展在建项目的阶段性后评价项目,并纳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具体实施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撰写《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见附件3),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综合评定表》(见附件4)对政府投资项目成功度进行评分,并将项目后评价报告和成功度评分结果于十五日内按程序提交,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组织验收。 该中介机构应及时将验收后的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审计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库。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和程序对项目后评价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教训及原因,将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作为编制投资规划、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经费纳入市发改委部门预算,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后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和借故拖延,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违反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视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编制大纲 2.《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体系》、《厦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评分标准》 3.《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4、《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综合评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