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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政办函〔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为确保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市政府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和有序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机构改革中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送、部门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新组建、设立及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在“三定”规定下发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送范围、份数和渠道不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机构设置变动情况,尽快核定所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种类和份数,其中新组建、设立的部门和单位还需明确收文渠道,报市政府办公厅核准。“三定”规定下发后,市政府办公厅即依据机构设置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各部门发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原发送范围、份数和渠道即行停止。

  二、新组建、设立及调整、更名的部门和单位,在做好准备后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申报启用新印章、套印和电子印章。新印章、套印和电子印章启用后,原相关部门和单位印章、套印和电子印章同时废止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厅。

  三、新组建、设立及更名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悬挂书写有部门、单位名称的牌子。部门、单位名称应采用市政府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竖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的材质不作统一要求。牌子应悬挂在 机关正门左侧,多个部门在一起办公的单位,机关正门左右两侧均可悬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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