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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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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安监〔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年底前全市共有590家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满,目前已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365家,尚有200多家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及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继续从事矿山生产的属非法生产。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并按以下要求从速办理:

  (一)速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且未在期满前提出延期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将其从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库中销证销号,并予以公示。

  (二)对2009年5月31日前,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申请的,并在有效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的,按延期换证程序办理;逾期未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的,应责令停止矿山生产,并将其从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库中销证销号。需继续或恢复矿山生产的,按新建矿山程序办理。

  (三)对在2009年6月1日后有效期满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手续,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尾矿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我市有尾矿库32个,其中:秀山县20个、石柱县2个、涪陵区1个、武隆县1个、南川区1个、城口县1个、彭水县1个、酉阳县5个,目前均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督促尾矿库建设使用单位,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于2009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三、关于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规定: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必须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应当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规定:改建、扩建非煤矿山未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改建是指开采方式发生变化,包括由露天开采改为地下开采,或由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扩建是指生产规模扩大或新增矿区范围,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增大、坐标拐点或标高超出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采矿许可证划定区域,开采范围扩展。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非煤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时,须提交届时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及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严格督促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单位,依法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在完成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后,及时持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资料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市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改建、扩建非煤矿山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规定,交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新建非煤矿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关于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要将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的数量减少10%以上的规定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对新建非煤矿山严格控制、严格审查,各区县非煤矿山数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市安监局于2006年下达的控制数。新建非煤矿山的申报条件和办证程序,仍按《关于新建非煤矿山企业申报条件和办证程序的通知》(渝安监(2006)325号)执行。

  五、关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治工作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我市目前仍有部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在从事非法开采生产,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对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非法从事开采的,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严厉打击,督促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非法从事开采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交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事宜

  我市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仍较普遍,尤其是露天开采矿山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的要求实施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违规采用掏采崩落方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采用掏采崩落方式或有其它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交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对在限期内未整改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报请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关闭,同时报请市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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