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经发局,中央及省驻济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和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规定,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监督辖区内中央及省驻济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强化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上述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安全要求且整改无望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工作机制 中央及省驻济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制,制定申请和报送的具体工作办法,并将制定的责任制和工作办法,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和属地安监部门。 三、认真排摸及时报送企业情况 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央及省驻济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全面掌握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并将辖区内的中央及省驻济企业名单,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市局危化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2907619,2907718(传真) 电子邮箱:ajek@163.com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