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二、任务目标 2009年正式启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以下简称解困工作),当年解决550户,至2012年底解决3000户。其中,清徐县150户,古交市130户,阳曲县30户,娄烦县100户,小店区40户,杏花岭区35户,尖草坪区15户,万柏林区30户,晋源区20户。通过解困工作,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居所目标。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先易后难,分批解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户一宅,节约用地。 四、政策措施 (一)解困对象 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包括: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二)解困对象认定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市辖六区纳入城中村改造和县城规划区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范围;已经或正在规划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三)解困方式 解困资金由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多渠道筹集。解困工作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与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相结合,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农村住房解困方法,报市建管委、省建设厅综合认定推广。 (四)解困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25-45平方米之间;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面积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安全、实用、经济”为前提。具体要求:新建和改建住房的,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置换住房的,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 3.补助标准。省、市、县三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具体每户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赁、人口、面积等情况具体测算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1.解困资金筹措。解困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3比例配套解决。2009年省安排242万元,市和县(市、区)各安排182万元(以后随着解困任务的扩大增加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数额根据各自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解困工作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 2.解困资金管理。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行下达补助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再下达其余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各县补助资金一并专户储存管理,由各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工作进度按程序拨付。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公示。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步认定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符合解困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街办);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三)审查公示。乡镇(街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街办)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街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六、实施步骤 (一)3月底完成调查摸底对象确定和审批手续。2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各乡镇(街办)对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改造对象,按照申请、评议、公示、审查、核准等程序和2009年解困目标责任要求数量确定解困对象,并提出本级财政补助和向上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计划。 (二)5月底前完成规划、土地审批和解困房设计施工方案制定。 (三)6至10月组织施工,县(市、区)和乡镇(街办)、村(居)委会逐级签订解困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运作程序、资金使用管理和施工标准等。乡镇(街办)和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进度和工程资金使用,要确保施工质量和资金专款专用。 (四)11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市、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质量不达标的,督促整改;新建房验收合格的,拍照存档;进行工程款结算。市对各县(市、区)验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市建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机构,各乡镇(街办)要有专人负责,安排相应工作经费、配备必要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积极推进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解困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将解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市建管委负责解困工作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解困任务安排解困资金,监管解困资金使用;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协助市建管委搞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解困住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列入计划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领导组;市审计局负责解困资金的审计监督;市扶贫办负责解决移民搬迁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市残联负责解决农村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市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解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地解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农村住房解困申请、评议、审查、核准等工作,年初确定本地区农村住房解困任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