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2009年本市继续实施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本市2009年招收"专升本"新生的名额,总体控制在3400人以内。具体名额根据招生学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并另文下发。 二、报名条件及办法 1. 报考对象为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9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09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下同)。 2. 考生须持有英语四级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作为个案向市教委报批)。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资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3. 各招生院校于4月20日、21日接受考生报名。 4. 每位考生限报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考生凭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公章的毕业证明原件报名,各招生院校在接受考生报名时须核收考生的毕业证明原件。 三、考试安排 1. 2009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继续采用2008年招生考试方案,即不进行全市统考,由各招生院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各招生院校原则上应要求考生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对没有证书的考生应组织与该考试大纲同等要求的考试。相关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 3. 各招生院校须自行组织专业基础等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5月9日。 四、招生章程的制定 各招生院校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市教委上报学校2009年"专升本"招生章程(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xueshengchu@shec.edu.cn)。招生章程的基本格式见附件2。市教委于4月10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并通过市教委网站等载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亦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详见教学(2007)3号)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详见教学(2001)4号),凡被本市高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均须由录取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录取名单和报到入学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报送市教委统一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由招生院校统一办理本科学历证书电子预注册手续。 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未按经核准的招生章程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考生,其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六、各招生院校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七、经"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照本市高校当年度同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上海市教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2009年3月15日前 各招生院校向市教委上报招生章程 4月10日 各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4月20日前 各招生院校接受考生咨询 4月20日至21日 考生报名 5月9日上午9:00 各招生院校进行专业基础知识考核 5月23日 各招生院校开始录取新生,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标准,公示拟录取新生名单一周 6月5日前 将公示后确定的拟录取新生名单上报市教委进行审核,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排序一致,报送信息包含:序号、考试报名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录取院校、录取专业、层次、学制、政治面貌、民族、考试科目分数、总分、毕业学校。 6月20日前 录取结束 9月15日前 各招生院校统一向市教委报送报到入学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市教委统一在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报送数据的排列次序应与录取名单报送次序一致)。
附件2: 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格式
1.高等学校全称 2.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 3.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4.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5.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6.招收男女生比例 7.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8.招生专业 9.招生计划 10.报名与录取办法 11.考试内容 12.考试时间 13.学费标准 1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5.联系电话 16.网址 17.资助学生政策 18.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