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通过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实施“四项战略”,夯实“两个基础”,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规划、安全投入和监管机构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把化工产业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基础之上。 2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自动化控制。经贸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发改、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3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符合企业实际和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4积极实施“责任关怀”行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责任关怀”的内涵,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采取对策,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发展理念。 5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市场准入,大力实施源头治本战略 6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本区域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上半年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发改、安监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区市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要提高化工生产企业投资准入门槛,新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搬迁企业的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要提高化工生产企业技术准入门槛,凡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系统,以及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和装置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8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实行零隐患准入。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审查,对中介机构评价和专家组审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企业要逐一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颁发许可证。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作为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严格审查把关。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9严格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各区市安监部门要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依法按时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区市安监部门备案。各区市安监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将评价报告的备案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时间、评价结论、发现的问题、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于每年的6月、12月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四、深化专项整治,大力实施持续改进战略 10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区市要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要合理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 11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各区市要结合我市老企业搬迁改造,研究制定本区域化工企业搬迁计划,编制搬迁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搬迁前后的安全生产。经贸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搬迁给予政策支持。安监部门督促拟搬迁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2010年后,化工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不得再进行改变种类、扩大规模等形式的新建、改建、扩建。 12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区市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区市要建立和完善本区市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 13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学习借鉴上海等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各区市政府和安监、经贸、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中心仓库和集中交易区的选址建设,指导企业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集中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14继续抓好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安全监管。完善对重点企业的“保健式”监管,由安监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诊断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深化对液氨等重点产品的监管,两年内全面完成液氨使用单位的技术改造。 五、加大安全投入,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1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6加快提升现有化工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安监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水平。以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为重点,从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加大改造提升力度,强化安全措施。尤其要在涉及危险工艺的反应单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彻底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17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8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油气回收、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六、提高执法能力,大力实施依法治安战略 19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0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区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区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对所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在事故批复后一个月内逐级报送。 22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七、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24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25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10号令,以下简称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借鉴航空企业、煤矿企业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运用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一系列行为,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2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27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化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订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还要在活动实施前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30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要有适用的教材,明确培训时间,建立考核记录。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适时利用国内外发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引以为戒。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化工领域技术尖子和业务能手。要通过技术比武、每日一题、案例教育、每周一案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岗位意识,实现安全生产。 八、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3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市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32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区市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结构,实现全市资源共享;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3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根据省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总体要求,按照“动态分类监管”的原则,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和危险等级划分情况确定对企业安全检查的频次,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频次、不同层次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的方式。 九、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4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5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市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36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区市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监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部门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009年0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