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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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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  青海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行业、系统医院:

  据疫情监测显示,2008年5月至12月,我省共发生600余例手足口病病例,累计发病率11.49/10万。随着今年省内气候转暖,预计手足口病疫情将逐渐呈上升趋势,预防控制形势严峻。为此,现就加强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长效防范机制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分析过去一年防治手足口病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提前做好各项技术、物资和人力储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防治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疫情,要迅速反应,妥善处置,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及时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防止因并发症导致死亡病例的的发生。

  二、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手足口病监测报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及时填报。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疑似手足口病病例,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及时审核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手足口病病例,并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出预警预测信息。

  三、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

  发现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多(一个集体单位出现3例及以上、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症病例以及死亡病例时,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现场处理,并尽快形成书面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及院内感染控制,及时正确实施医疗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预检分诊,设立专门诊室,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发现病人要及时给予恰当正确处理,可视病情进行住院或在家治疗,尽最大努力避免死亡。对病人要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对病人的排泄物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要随时进行消毒,严防院内交叉感染。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发现、诊断、防治和处置能力。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卫生防病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流行季节和地区,要教育家长尽量少让儿童到拥挤的公共场所,不与患儿接触等,以减少感染机会。

  六、加强部门配合和协调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工作的督导,要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晨检制度,做好经常性的卫生消毒工作。发现疑似病人,要及时通知家长带患病学生就近就诊并及时隔离治疗,杜绝带病入托、入园和上学的现象,并指导学校做好患儿接触物的卫生消毒等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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