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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油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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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舟政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油生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种植结构调整,遏制耕地抛荒,推进土地流转,稳定粮油生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大户(指全年稻麦、大豆、玉米和番薯种植面积20亩以上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每亩产量达到全市平均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30元。对市、县(区)规划功能区内,连片种植油菜的大户(指全年油菜种植5亩以上)或专业合作组织,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80元。

  二、实行抛荒复耕补贴政策。对市、县(区)规划功能区内,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抛荒二年以上复耕,种植粮油、大豆、大小麦、马铃薯、蔬菜等作物的,一次性每亩补助复耕费100元。

  三、实行地力培育补贴政策。对市、县(区)规划功能区内连片种植牧草、绿肥作物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每亩补贴80元。

  四、实行农机装备补助政策。按照“控制总量、确定产品、分级扶持、包干使用”的原则,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对列入市里计划并经农机部门认可,购置农机的给予20%补助。

  五、实行水改旱结构调整补助政策。每年由市下达调整计划,各承担单位按要求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每亩80元补助。

  六、实行社会化服务补助政策。能直接为粮油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方面服务的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社等,主要包括技术指导、农机作业、病虫防治、储藏保鲜、运输返销等专业化服务,通过各种联结方式,能促进粮油生产,提高农户种植效益,经每年度申报、考核、评审后成绩突出者,给予3?10万元补助。

  上述补助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七、加强对粮食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对抛荒严重的乡镇(街道)实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农林水方面的先进评选和项目申报资格。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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