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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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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现就落实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14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印发资料和网站等政务公开各种形式,为企业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公示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附件1)。对历年研发项目较多的重点企业,应采用上门宣传、集中辅导、发放宣讲资料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市局在上海财税网站设专栏宣传。

  二、落实政策措施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本市所有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送达《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样式见附件2),并做好《回执》回收情况的统计,在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回执收回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3)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对企业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应在3月底(2009年在4月底)前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缺内容;资料齐全的不得拒收。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核对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样式见附件4),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如系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告本市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项目,向企业出具《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告知企业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予采纳;对不予登记和不予采纳鉴定意见的项目,要及时会同市局共同研究。对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按项目开发形式分类的《企业研发项目登记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6)。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企业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并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金额。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本单位执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局报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总表》(样式见附件7)和政策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三、加强工作考核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商请政府科技部门鉴定的时间),对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进行核对,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落实工作单项考核制度。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和各岗位的考核办法,并落实责任到人。各单位考核办法应在4月底前报市局(人事处、企业所得税处)备案。市局将加强对各单位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指导,跟踪掌握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行政信用等级考核的重点内容,并加强考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  附件:沪国税所[2009]19号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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