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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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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云南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校,各省属中专,各技工学校: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2007年,结合中央政策,依据云南实际,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我省在国家助学金政策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助学金覆盖了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同时,为减轻各州(市)、县(区)负担,省级财政承担了全部地方分担资金。该项政策自2007年秋季学期实施以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持续增长,中职与普高学生比例逐年提高,极大鼓舞了初中学生就读中职学校的热情,对大力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要求,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保证资金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将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扎实推进中职资助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非本地生源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政策范围,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确保国家助学金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及时、足额拨付学校。

  二、加强辖区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线长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很大,要确保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学生资助机构体系和管理队伍。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要求,加快州(市)、县(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资助信息操作人员,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和信息管理操作技能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地方各级财政要保证资助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各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也要配备专门的助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软件的通知》(劳社就司函(2007)97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助学金管理工作体系,做好相应工作。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州(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2008年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继续管理维护好本州(市)“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组织学校填报、审核学籍和学生资助有关信息,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先期解决,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对中职学历教育学籍的监管工作

  (一)严格规范中职学籍申报和审核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本校在校生学籍,不得将未经招生部门注册而自行到校报到,或虽经招生部门注册但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纳入学籍注册名单,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要依据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名单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

  (二)加强对流失学生学籍的监管。各学校要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报告本校中途流失学生信息,学籍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并注销流失学生学籍。

  (三)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同时挂有“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牌子的学校、要严格界定每位学生的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向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学籍注册;综合型高中要严格界定每位学生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申报注册双重学籍。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通力配合,重点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管理,避免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助学金所需学籍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为配合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2009年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全省初中学校要组织初三学生统一办理身份证,因无身份证影响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录取和资助的,在追究初中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所需资助经费由当地承担。

  四、加强对助学金等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

  (一)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学校和下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填报、审核与汇总工作,重点审核各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人数及生源分布情况;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助学金现象;综合型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的现象。

  (二)为便于对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技工学校学生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

  (三)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辖区内综合型高中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名单,以便各级学生资助机构对照审核综合型高中学校内中职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月报告工作。

  (四)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建立包括学生代表参与的助学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

  五、加强资金的管理,完善资金滚动管理和监督机制

  各州(市)财政、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将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的关怀,认真落实到每一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管好、用好国家助学金。要对所辖区内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核实,并填报《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情况表》(见附件),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于2009年3月1号前上报,以后年度在每年1月30日前上报(按照省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学校顺序汇总填列,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上报的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审核后,在下达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除(补足)。填报单位、核实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完整负责,逾期不报或由于数据遗漏、差错等原因造成资金不足,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或部门承担。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

  检查采取各市、省直学校先行自查与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工作一定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各地要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为:

  (一)自查自纠

  州(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县(区)助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省属学校的自查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自查工作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做好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求全面深入,自查面应达到100%,不留死角,杜绝走过场、不彻底的现象。自查完成后,各(州)市和省属学校汇总相关数据,于2009年3月15日前正式上报(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省教育资助中心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查内容包括:

  1.学生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和资金发放情况。

  3.学校办学资质情况。

  4.学籍管理情况。

  5.助学金等信息审核和填报情况。

  6.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7.资助工作奖惩机制执行情况。

  同时填列《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情况表》和《 云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情况表》(见附件)。

  (二)省级检查和总结评估

  在各州(市)和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省组建联合检查组,对学校的档案、财务、收支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查(通知另发)。结合各州(市)和省属学校自查和省抽查情况,形成全省报告,通报全省。

  (三)学生资助机构要积极跟踪本辖区内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本地区中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州(市)、县(市)要建立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奖惩机制

  州(市)、县(市)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发放形式,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将上报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取消该州(市)其他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央,由中央对学校采取限制招生、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等措施。省财政厅、教育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将予以表彰。

  八、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如下:

  省财政厅:张宇  0871-3629585

  电子邮件: jkwczy@126.com

  省教育厅:王敏  0871-5103140

  电子邮件: loanedu@mail.ynedu.net.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王冀云 0871-7195737

  电子邮件:ynldt77@sina.com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  附件:

  1.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情况表32号文附件.

  2.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情况表32号文附件.

  3.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情况表32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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