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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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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为政府投资项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由省政府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利用省级储备土地为政府投资项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由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编制省级储备土地担保方案,报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批准,具体运作按照《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琼府〔200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担保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担保:
(一)所担保的投资项目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用于担保的土地已依法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四至清楚、用地手续齐全;涉及征收土地的,有关征地补偿费必须足额支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四)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未经供应或未列入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存在违反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储备土地用于合资项目担保的,担保范围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部分。
第五条储备土地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六条承贷主体申请贷款时,应持市、县人民政府(或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批准的担保文件、储备土地担保规模、项目实施方案、土地估价报告等书面材料向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
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价值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值标准。
第七条储备土地担保融资的资金必须严格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储备土地担保融资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统计部门要将其贷款计入负债,省财政厅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储备土地担保,应同时将行政审批事项备案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各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省政府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有关市县限期整改。同时抄送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贷款。
第十一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在对已办理抵押担保的储备土地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处置时,应事先征得抵押金融机构的同意,并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储备土地进行担保融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储备土地担保规模作为政府或有债务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控制政府债务总体规模。同时,将储备土地担保和还贷情况纳入对市、县领导班子的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因为拖欠金融机构贷款,预计无法偿还贷款,并拟用担保的储备土地抵偿给金融机构的市、县,应当提前3个月报省政府。
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被处置,造成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省政府将撤销授权,并依法追究市、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被协议或者拍卖、变卖的,省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备案,对省政府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政府。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担保批准条件进行审批的,省政府可以撤销授权,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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