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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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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目前我市建筑外墙保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工程采用不同生产厂家供应的保温系统组成材料,不能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相容性;有的工程进场材料未认真查验技术文件,未作复验,盲目使用;有的工程擅自更改设计,保温层施工厚度不足、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有的工程施工不规范,没有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分层、分遍施工等,造成保温层开裂和达不到保温效果、面砖饰面层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等诸多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90号)和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建科(2009)1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保温材料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的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  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程序,严格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产品选择和各应用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由于浆料类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对现场施工技术水平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较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我委将对浆料类保温系统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督抽查频次,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认真进行专项整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  二、对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项目应用单位应选用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标准要求的保温材料,并明确供应单位的主体责任。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应由同一厂家提供,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各单位在使用时,要认真查验由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材料、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  三、严格执行《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07]15号)和《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合建设[2008]24号)要求,规范我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四、建筑节能工程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08]13号)的要求组织施工。外墙外保温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编制“外墙外保温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单位予以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进场复检和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工序检查和分项工程验收工作。在保温系统全面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先做样板墙或样板房,并经检测满足相关节能标准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  五、对于国家和地方暂无生产或应用技术标准的保温系统在工程中推广应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配套相应的企业标准、专项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文件后,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采用。

  六、鼓励工程项目应用单位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技术和产品,但不得违反《推广证书》中规定“应用范围”的限定要求,严禁采用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保温建筑材料和产品。

  七、鉴于目前在我市应用的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生产、供应能力已满足市场需求,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和企业的重复投资浪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我委不再受理“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登记备案公示等推广应用申报工作。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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