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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重大隐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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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安办〔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重大隐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2008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要求,扎实认真地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存在排查不全面、“五落实”不到位和整治率低等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离市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隐患是事故的前兆,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对于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职责,利用“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加强对辖区和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和治理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立即对重大隐患进行清理和整治

  2008年,全市共排查重大隐患1039项,整改销号631项,整改率偏低。截止目前,仍有197项重大隐患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部分重大隐患没有按规定落实目标任务、责任人员、经费物资、整治时间、应急预案。这说明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因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对重大隐患进行全面清理,加大对相关单位重大隐患整治督促力度,未按要求实施“五落实”规定的,必须全面执行“五落实”规定。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重大隐患的审查销号程序,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同时,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隐患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将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因隐患治理督促不力或失职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在2009年3月15日前将重大隐患整治督促情况报市安办。市安办将通过媒体,适时对各地区、各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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