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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级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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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级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省政府对各市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辽政教督发(2008)027号)精神,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2008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县级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和自评工作,在总结教育工作所取得成绩的同时,要查找差距,找准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客观、准确地进行自我评价,并以政府公文形式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反映出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简明扼要,涉及到的考核指标要逐条写实,并认真填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

  三、务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市政府对县级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一式三份)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同时,将文字材料及表格电子稿发至电子信箱:JZSZFJYDDTBGS@126.com。联系人:侯巍,电话:2602039。

  四、市政府将于2009年3月下旬组织市政府督学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2008年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向全市通报评估结果。督导评估结果将列入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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