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为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设立及更名的市政府部门自正式对外悬挂部门名称牌子、启用新印章之日,一律以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撤销、合并及调整的市政府部门尚未完成交接工作的,仍继续行使原行政执法职权,但必须以接收该部门执法职能的机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 二、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 三、在机构改革中,其他机构行政执法职权的调整和衔接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调整的结果,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