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商业局现代流通发展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大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大连市商业局决定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现就备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责任分工 为便于管理和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内四区在市商业局备案登记,其余地区经营者到所在区市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各区市县备案编号由市商业局统一发放。市商业局将对区市县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大连市商业局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连市商业局按照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备案登记材料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四、备案登记注意事项 (一)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作废和补发。 (二)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三)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将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四)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五、有关要求 各区市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备案登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督促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切实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各分会及所有经营者,并组织备案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到指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联系人:大连市商业局现代流通发展处 于立岩 联系电话:0411-83600641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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