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号)的要求,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去年以来,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直接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一些企业关停甚至倒闭破产,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决策部署,从保增长、促发展、重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重要性,深入研究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准确判断和掌握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助推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加强政策配套和工作协调,积极促成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着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与运行,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着力加强企业利益共同体建设,使职工更自觉更主动地与企业同舟共济;着力引导和推动企业更主动地承担对职工、对社会的各项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积极支持和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稳定就业局势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帮助和鼓励困难企业尽量稳定用工岗位。进一步完善动态就业援助制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免费职业技术培训等帮扶措施。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主动推动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各级工会组织要强化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的意识,大力推进“共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信任和信心,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企业应对经济形势的积极措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推动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搞好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提升职工的技能素质,为企业走出困境和实现发展储备技能人才。 三、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各地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指导各类企业就稳定用工岗位、保障工资支付、灵活用工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对经济效益保持增长的企业,要着眼于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适度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四、加强对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立足各自职责,就企业裁员建立健全预警调控、全程指导、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企业用工情况,动态了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的用工变化,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督促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规范裁员行为。在企业实施裁员前,要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指导服务,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依法降低劳动报酬水平、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退回劳务派遣职工、降低其他生产经营成本等补救措施,调控企业规模裁员的数量,放缓企业规模裁员的速度,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同时指导企业将保障职工知情权作为实施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有针对性地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因职工不知情、工会未参与而引发劳动纠纷矛盾。在企业实施裁员中,应指导企业分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优先留用法律规定的三类职工,规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主动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做好与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各项衔接工作。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作出具体约定,分期支付经济补偿。在企业实施裁员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会同相关各方提供就业信息和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共同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排查了解,及时发现企业可能拖欠工资的迹象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在工作对象上,要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企业资产变现能力薄弱的租赁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为主。在工作措施上,要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为主,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建立健全欠薪预警报告、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其他行之有效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工作职责上,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主动配合工会组织建立内部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机制,切实把劳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维权诉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六、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 各地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既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总结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工作机制,从组织协调、信息交流、情况报告、现场处置等方面做好相应准备,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共同研判当前劳动关系的动态变化,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三方组织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一致行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以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助推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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