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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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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字(2008)680号)及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信息产业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09)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抓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对家电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二是坚持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市商务局公告。

  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

  四是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工作内容

  (一)推广时间:从2009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市商务局备案确认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或代理商下伸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产品且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农民。

  (三)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型号见中标企业销售的带有产品标识卡的产品。

  (四)补贴标准:产品实行最高限价销售,按照销售价格的13%补贴。在推广期内,每户农户购买享受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每类不得超过1台(件)。

  (五)补贴申报程序:凡户口在我市的农村人口,带上户口本,以户主的名义,均可在安顺市内各承办企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产品。由销售网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发票应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并统一在发票右上角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并提交随机标识卡给购买者。销售企业售出产品后,及时将产品生产编号及随机标识卡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农户购买产品后,凭发票、产品标识卡和银行帐号,于每月25日至月末(遇假期顺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办理申报登记。乡镇、办事处财政所2日内初审完毕,县级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农户。农户在购买产品时,必须注意向销售网点弄清是否是补贴产品,并索要唯一的随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每户每类产品仅限购买1台(件),申报同类产品补贴的户口本只能使用1次。

  (六)补贴产品退货办法:对符合“三包”规定,农户要求退货的,要严格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由购买者带上发票、产品标识卡和退货申请到销售网点,销售网点依据标识卡和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和领取补贴,对未申报和未领取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对已申报未领取补贴的,立即联系购买人所在乡镇的补贴机构注销其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输入退货并登录信息;对已领取补贴的,向购买人出具同意退货的证明,待购买人退还补贴后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补贴退还证明,办理退货手续,并登录信息,建立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鲜章)等资料备查,保存4年。

  (七)资金来源:根据商综发(2008)426号《通知》精神,对实施地区农民购买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直接补贴农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实施地区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补贴资金具体办法按财建字(2008)680号《通知》执行。

  四、职责分工

  成立安顺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商务、财政、经贸、公安、工商、质监、广电、监察、国税、地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事务。市级建立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财政、广电、监察、公安、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组成。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商务局:负责规范网点建设,对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进行巡查,确保网点建设规范;加强监管,对承办企业的承诺、非试点经营者扰乱流通经营秩序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发放机构和乡镇、办事处补贴审核认定机构,并予以公告后,通报承办企业,报送省财政厅;加强对补贴审核认定与发放工作的巡回检查和业务指导,安排落实本级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统筹安排各乡镇、办事处农村信用社家电下乡“一折通(卡)”直发事宜,各乡镇、办事处信用机构在收到财政所补贴花名册7日内将补贴资金足额打入农户的 “一折通(卡)”账号,并随时做好农户取款事项。

  (四)市公安局:负责搞好承办企业家电下乡促销现场安全指导与监控,严防发生哄抢、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实施家电下乡备案的企业和网点打着家电下乡旗号销售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家电下乡企业声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六)市广电局:负责开设家电下乡工作宣传专栏,及时对家电下乡等惠民政策进行宣传报道;在市内各大媒体,对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宣传。

  (七)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家电下乡的宣传到户、受理补贴申报业务等工作。没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乡镇、办事处,应积极组织农户到市域内其他销售网点购买,并可组织边远地区农民团体购买。各乡镇、办事处具体经办机构和人员在收到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2日内将补贴花名册送当地农村信用社,直接分发到农户折(卡)。

  (八)承办企业:要及时签订家电下乡责任书和承诺书,并及时将产品及其型号、价格等宣传资料发放到销售网点。各销售网点可以同时代理销售不同中标企业的产品,只需备案一次。销售网点销售的产品价格不能高于中标企业的中标价,同时要向农户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和登录相关信息。对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维修、退货等,要服务到位。对农民团体购买在10台件以上(含10台件)的要送货到家,路程在20公里以上(含20公里)的在48小时内免费送货上门,对不通公路的送货到农户所在村。

  (九)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由镇宁自治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管委会辖区内农民消费者购买补贴类产品,申领补贴手续由所在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报镇宁自治县财政部门复核兑现。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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