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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返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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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漯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漯工商[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县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农民工服务月”活动精神,帮助、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经市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四次全会和全省工商系统“农民工服务月”活动动员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为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实行创业就业“零收费”制度。取消全市工商系统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对返乡农民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

  二、放宽创业就业出资限额。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产品加工、贩运,经营商店、旅店、饭店、理发店等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律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5千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 1万元,其余出资可在 3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5万元,其余出资可在3年内缴足。

  三、放宽创业就业出资方式。返乡农民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地、滩头、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  四、放宽创业就业名称登记条件。返乡农民工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市名;需要冠省名的,市工商局可以帮助协调。申办个体工商户,可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申请冠用漯河市和所在县区行政区划名称。

  五、放宽创业就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返乡农民工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旅馆、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六、拓宽创业就业领域。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返乡农民工参与投资。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继续实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前置条件。

  七、缩短创业就业登记时限。返乡农民工申请工商登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实行当场核准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当日办结;对企业登记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外的,实行当日办结。

  八、实行创业就业试营业制度。返乡农民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经营确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12个月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  九、鼓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返乡农民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跨行政区域申办,在行政区划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指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公司+协会+农户”新型合作模式,方便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展农村劳务服务、农产品等经纪服务,快捷办理经纪人证照,培育和发展各种农村急需的专业经纪人队伍。

  十、实行创业就业首办负责服务。对返乡农民工申请创业就业中的疑难事项,属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办理;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告知有关部门;对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提供前置审批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服务;可事先预约办理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可延时服务办结的,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结。

  十一、实行创业就业帮扶制度。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行每名工商干部帮扶四个农民工创业就业的“一带四重点帮扶”制度。优先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咨询服务,优先指导依法签约,切实保障交易安全;按照网格化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各县工商局、工商分局和工商所单独设立返乡农民工台帐,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解决创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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