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167号)已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及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管理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一般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减免税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减免理由部分应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享受的项目、所属年度、已具备的减免税条件或理由、已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符合的有关比例计算、享受减免税文件依据、减免税金额及其详细计算过程等,不够填写的可另附纸质说明);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详见附件2: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应附送资料清单)。 二、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 (一)备案类减免税的备案时限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一般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相关资料。 (二)减免税备案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应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备享受的项目、所属年度、已具备的减免税条件或理由、已取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符合的有关比例计算、享受减免税文件依据、减免税金额及其详细计算过程;本年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金额、加速折旧的方法;报备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要写明从事的具体行业及是否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 3.根据不同的报备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详见附件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认真审核,在“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将备案表传递给综合业务科进行CTAIS系统备案登记或留存,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见附件4)送达纳税人。 三、过渡优惠政策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两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①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②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1.原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享受减低税率过渡优惠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无须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对企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进行维护或进行内部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2.原已经批准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且优惠信息尚未到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再次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对企业未到期减免税优惠信息进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维护。 3.原未经审批当年符合条件要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同时附送报批类减免税应报送的申请资料和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报表。 (二)内资企业享受《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号)规定可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的管理。 1.原已经审批享受财税字[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优惠政策,且优惠信息尚未到期的内资企业,无须再次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对未到期的减免税优惠信息进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维护。 2.原未经审批,当年符合条件要享受财税字[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根据其属于审批项目还是备案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批或备案。 (三)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延续抵免优惠政策的管理 1.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137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继续抵免到期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对企业填报的设备、抵免金额进行认真审核,计算确定其当年应抵免金额并进行减免税审批。 2.原已经审批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比照闽国税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继续抵免到期为止,无须再次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对企业未到期的抵免税优惠信息进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维护。 3.主管税务机关维护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时,应由税源管理部门填写“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维护表”(见附件5),送综合业务科进行信息维护。 (四)本通知规定的无须纳税人申请的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维护、内部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在20009年3月25日前完成。 四、其他 (一)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减免税审批,或虽经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减免税资料,取得确认备案登记的《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为保证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辅导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合理安排报送减免税审批和备案资料的时间,以便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能如期享受到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四)本通知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要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本通知所称的“优惠信息尚未到期”企业是指在CTAIS中存在所属期止大于2007年12月31日的减免税优惠信息,并且按规定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企业。 (六)本通知涉及的减免税CTAIS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2、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应附送资料清单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4、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