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现将《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5)28号)的要求,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扶持专利技术申报及产业化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即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和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体系建设; (二)专利申请资助; (三)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 (四)专利奖励及表彰;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交流;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以下对象: (一)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我市已申请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专利技术实施扶持对象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的我市企事业单位; (三)专利奖励对象为我市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经费使用对象为我市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利奖励及表彰实行按实核定的方式; (二)其他工作主要实行补助或配套的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要求和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和要求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专项资金使用协议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批准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后确定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属县区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向其所属县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县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并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组织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