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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育局《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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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其他机构  贵州省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41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育局《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教育局《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孩子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难点。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阳市“学有所教”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 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教育公平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本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

  2. 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金阳新区(以下简称城区)或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3.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IC卡居住证(暂住证),且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以上。不属于办证范围的,须提供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 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IC卡居住证(暂住证)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1年以上证明、房产证或租赁1年以上房屋租赁证明。

  3. 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保健手册。

  4. 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监护条件证明。

  5. 本地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或在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的《流动人口婚孕证明》。

  6. 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

  需在我市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的区(市、县)教育局申请入学。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对划定范围公办学校不能满足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相邻学校派位,公办学校确实无法满足入学需求的区(市、县),由当地教育局帮助联系或介绍到受政府委托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就读。

  (五)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费用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向按划定范围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严禁在办理转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

  (六)强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籍管理

  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本意见规定需到我市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提前1个月向实际居住地的区(市、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接收学校要详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基本情况及家长的联系方式。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强化学籍管理工作,同时要严格转入、转出手续,防止学生辍学。

  (七)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他们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各学校要办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长学校,加大对家长的培训宣传力度,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教育水平。

  (八)加大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

  对依法办学并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购置教学设备设施,培训教师,学生体检及办理学生校方责任险等。此外,通过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对一结对子、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以支教形式向民办学校选派教学副校长等形式,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九)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扩大每班班额。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进行整治,对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加大新建和改扩建公办中小学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城区和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公办学校已出租的校舍、教室必须收回,用以解决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加大对城区和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公办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在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地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初中、小学,努力增加公办学位,力争尽快实现“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

  (十一)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创造条件

  凡具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初中毕业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只能报考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和其他普通高中统招生。凡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报读市、区(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并享受国家有关中职资助政策。

  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我市农村人口比例大,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多,“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全面提高民族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将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农村“两基”工作的重点和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 认真进行研究部署,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积极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阳市“学有所教”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贵阳市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撤并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农村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规划、按标准新建或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扎实推进农村寄宿制标准化学校建设。到2012年,全市乡(镇)初中和中心完小办学基本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使更多的“留守儿童”能有良好的寄宿条件。

  (三)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中小学及乡(镇)、村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办好家长学校

  要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探索针对“留守儿童”有效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向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引导家长或监护人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式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四)充分发挥学校在关爱“留守儿童”中的积极作用

  1. 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制度。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调查和登记在校的“留守儿童”,并为每个“留守儿童”建立专门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监护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及时补充和变更有关内容。

  2. 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和监护人联系制度。农村中小学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学校的教职员工对他们进行分组结对开展帮扶活动,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最大可能及时帮助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为有寄宿要求的“留守儿童”提供寄宿。对走读的“留守儿童”,老师要定期家访,及时反馈孩子在校期间的情况,会同孩子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3. 建立“留守儿童”情况报告制度。“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救助处理措施,并立即告知“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和在外务工的家长,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4. 改进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一些“留守儿童”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学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把“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健康、和谐发展;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指导和训练,结合实际开设好德育课程;要开展针对“留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心理压力,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

  5. 转变教学方式,努力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要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避免“留守儿童”因厌学而辍学;要尝试在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中进行初级职业教育渗透,使学生经过学习训练能够掌握1—2门实用技术,增强服务家乡的意识和参与家乡建设的本领。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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