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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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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安监〔2009〕2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1
【实施日期】 2009-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8)315号),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含工业矿渣堆场)是化工企业的辅助设施,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对其实施安全监管。现将我市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生产许可

  (一)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且其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已进行安全评价,只需申请许可范围变更,不再对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另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二)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工业废渣贮存场所未进行安全评价,则应补作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专项评价,并应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三)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其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应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并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或变更申请许可范围为:工业废渣贮存场所营运;

  (四)化工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工业废渣贮存场所的,在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和验收安全评价中,要将其纳入评价内容和设计范围,并在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一并将工业废渣贮存场所纳入许可范围。

  二、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专项评价

  承接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专项安全评价的评价机构,应具有化学品制造和尾矿库评价资质。

  三、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

  有工业废渣贮存场所的化工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安评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向安监部门报送如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

  (二)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专项评价报告;

  (三)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工业废渣贮存场所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五)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七)工业废渣贮存场所专项应急预案;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根据《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矿渣堆场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渝安监(2008)251号)精神,将工业废渣贮存场所纳入日常安全督查内容,认真清理辖区内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情况,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全市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申办资料,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予以处罚。新、改、扩建工业废渣贮存场所未经安全许可的,依照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联系人:徐 玲 杜庆萱

  电 话:67522703  67518419

  传 真:67533859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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